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支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支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工资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支付工程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工程完工证明》,该证明中记载,开工日期为2021年7月1日,完工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主要工作内容为垒砌1.5米高33米围墙,0.5米高137米围墙;300勾机进行地面平整,施工中使用拖车,渣土车;喷破1550平米。建设单位项目代表意见处、参验人员处、建设单位签字处均有D签字。《工程结算报审表》,该表中报审金额为294708.27元。合同质量完成情况,质量合格,质保金3%,质保期1年,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是否有竣工图纸中未施工部分处、建设单位处均有D签字。后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量签单综合单价分析表》。XX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将承包的XX农副产品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以XX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XX岛某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原告提交了分包合同及XX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2024年11月21日D到庭接受询问时表示,2021年7月至8月D在被告处任职项目经理,原告进场之前B是与E联系的,进场之后是其负责的。当时干活的时候没有签合同,但是活是B干的,干的是喷坡、砌墙,后期是否签合同不清楚,其是2022年年底离开公司的。对于原告出示的工程结算报审表、工程完工证明、工程界面划分说明,上述材料中所涉的建设单位意见中签名,D表示是他本人所签。涉案工程施工期间,E在被告处任职采购部经理,负责招标发包。2024年11月16日E到庭接受询问时表示,当时事儿比较着急,从系统库中找的三家报价,原告方报价最低,E和原告方F联系的。当时报的价格是29万多,干的是喷坡护坡。地址在新批发市场的北部。当时联系的时候有一个报价清单,清单是现场给E的。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94708.27元(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全国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支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方是否为被告方进行了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程完工证明》该证明中由被告方当时的项目经理D签字,并到庭接受了询问,证明原告为被告方施工内容为喷破砌墙,且被告公司当时负责招标、发包工作的采购部经理E亦到庭接受询问,其证明联系原告方施工的过程。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安涉工程系其他人施工,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方为被告方进行了施工。施工项目为:垒砌1.5米高33米围墙,0.5米高137米围墙;300勾机进行地面平整,施工中使用拖车,渣土车;喷破1550平米。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审表》表中报审金额为294708.27元。合同质量完成情况,质量合格。D在表中已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94708.27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从《工程结算报审表》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已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约定了质保金为3%,质保期为1年。故被告应当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5867.02元(294708.27×97%),于2022年8月10日支付工程款8841.25元(294708.27-285867.02)。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用于经营,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市场护坡的分项工程支付工程款,遂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XX某乙公司工程款294708.27元及利息(以285867.0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以8841.25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均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XX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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