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被告(反诉原告)A开发的案涉XX住宅小区项目经某某公司将主体施工完毕并完成了部分二次结构工程的施工,因故停工。本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确定由原告(反诉被告)B对该工程继续施工。B于2021年7月24日开始进场施工。2021年8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B(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A(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XX住宅楼小区项目。工程地点:XX市下XX桥107国道东侧。房屋结构为:框剪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建筑面积约20500平方米。该工程于2018年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二次结构基本完善到十一层。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即: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包施工机械、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总承包方式(主体和一至××层××次结构除外)。承包范围: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地暖工程、门窗工程、室外工程等(除弱电、电梯安装、消防、通风、太阳能、壁挂炉工程外)施工图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总体质量按国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开工日期:2021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0日,总工期:预计123天(日历天数)。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采取平米造价包干方式。一次性施工包死不做调整。(除甲、乙双方同意调整外)本工程一次包干单价为每平米1065.00元整,合同总价约:21832500.00元。工程合同款支付方式:依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分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款支付。第一阶段屋面工程、室内抹灰、外装修工程完成90%后付本合同总价的40%,第二阶段门窗、水、电、暖完成50%、供水设备、配电柜、电缆进场付本合同总价的45%,第三阶段全部工程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付本合同总价的10%,余款5%作为所施工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一次结清。如进度款拨放不及时,付款节点15天后未付清部分将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2倍计算,每月支付乙方;如出现停工,甲方必须承担因停工造成的人员误工费及乙方当时发生的相应费用。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金:工程结算面积计算方法,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前乙方应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清单、各种变更签证等资料经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该工程在核定包干单价时为全部二次结构。实际上甲方已经完成首层至十一层的二次结构,因此在工程结算时甲方应扣除该工程砌筑费用,由于甲方没有完成全部砌筑工程并存在部分拆改,经双方协商同意结算时甲方扣除一至八层二次结构工程量,其余三层(九至十一层)作为乙方完成甲方未完成工作量的补偿。扣除金额双方协商同意为壹佰万元(10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12月15日,因为案涉项目没有开工手续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XX镇政府清场。经庭审核实,原告陈述案涉工程二次结构全部施工完毕,包括抹灰、石膏、楼梯间的保温、楼顶、水电、上下水安装、门窗附框、通风道、外墙保温全部施工完毕。窗户加工完成尚未进场安装。卫生间防水施工完成七成,屋顶保护层已完成。被告对此未提异议。原告B被强制停工清场后,原被告双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发生纠纷。XX市XX镇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时任A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C于2021年11月11日在镇政府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书写承诺书一份,内容如下:“张某于2021年7月24日与甲方C签订施工合同,于2021年7月24日正式施工,甲方当时无法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过XX政府史主席、镇长调解后甲方自行承诺给予明确表态,分三次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第一次支付2021年11月26日支付给乙方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第二次支付2021年12月26日再支付二次款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第三次支付2022年1月26日前再支付给张某200万元整(贰佰万元整),共支付600万元整,支付给张某。本拨款计划我甲方自行自愿保证支付。承诺人C2021年11月11日。”另查明,原告(反诉被告)B通过XX镇政府领取案涉工程工人工资100万元,其中2022年1月9日领取70万元,同年9月2日领取20万元,10月11日领取10万元。2022年2月14日,被告(反诉原告)A与XX市XX镇政府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22万元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工人工资,由XX镇政府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被告(反诉原告)A负责按协议归还借款。镇政府于2023年1月19日向二次结构班组支付工资50万元,向外墙班组支付工资30万元,1月20日向后勤班组支付工资2万元,2月14日向外墙涂料、吊篮班组支付工资20万元,向水电班组支付工资20万元。被告对已付工人工资222万无异议,并称上述款项均是在C签订承诺书之后原告所领取。再查,A于2020年10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C持股100%并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14日C退出,E持股100%并继任法定代表人,2024年2月28日E退出,D持股100%并继任法定代表人。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农民工资款600万元及利息101.25万元(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共计701.25万元;二、请法院判决被告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A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判决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参照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三、本案的反诉费用、鉴定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表示能力,对于法人而言,是具有依法设立的意思形成机关和意思表示机关,该意思机关能够依法形成意思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承包人施工资质有明确要求,此类资质要求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对承包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就无权实施相应的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B经营范围中虽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但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经查询也未查到该公司具备施工资质,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关于本案所涉工人工资及工程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合同虽属无效,但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且造成中途停工被政府清场与被告开发项目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有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投入人力、材料、机械,已经完成全部或者部分建设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关于被告C书写的承诺书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人工费支付依据问题。在签订、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C作为A法定代表人,向B法定代表人张某书写的有关分三次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承诺书系在XX镇政府相关领导进行调解工作后当面自愿书写,且被告C未举证证明书写承诺书违背其真实意思,故确认该承诺书的真实、合法性。C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代表A履行职务,原告主张C书写的承诺书作为支付依据,理据充分,予以采信支持。另,根据承诺书中的具体内容,C代表A承诺分三次支付的600万元包含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承诺书出具后,A先后通过XX镇政府向B支付民工工资222万元,尚未支付的款项378万元被告应予支付,并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关于A请求法院调取XX镇政府代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资料问题。本案庭审中对已支付民工工资数额进行了核实,双方无争议,故上述资料无需调取。关于反诉原告(被告)A在反诉请求中主张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参照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申请鉴定的问题。C作为A法定代表人,向B法定代表人张某书写的有关分三次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承诺书可以作为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依据,故本次诉讼中无需鉴定。原被告双方可在庭外进行对账结算,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关于被告C、E、D应否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C、E、D先后作为A的唯一股东,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之外,依法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连带给付农民工资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B与被告(反诉原告)A于2021年8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B支付工程款37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C、E、D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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