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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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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AXX市国家储备林基地造林项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取水井)一标段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方。2020119B中标上述项目,1122B(承包人)与A(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XX市国家储备林基地造林项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取水井)一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取水井,共76眼…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01122日,竣工日期:2021120日,共6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885112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落款处有双方单位盖章及代理人签字(名章)予以确认。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2.4.7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向招标人和监理单位汇报当月完成工程量,招标人依据进度分期付款。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70%时停止支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按规定扣除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付清。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附件13:工程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相关约定、工程结算规定:一、水井建设技术指标:…二、技术规范及验收:…三、建设工程费用及结算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条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查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2.4.4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第21页)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约定: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条、第14.2条对竣工结算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8日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及发包人应当在42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付款证书,付款证书签发后14日内完成付款,逾期未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A未向B提供地质勘查资料。

A2021330日、202171日、202427日通过XX市国家储备林基地造林项目资金专用账户(XXXX西山园艺场)分别向B支付工程款865533.6元、865533元、115404.54元,以上合计1846471.14元。B2024718日向A提供竣工结算资料,725A告知B委托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做结算评审。815日,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结算评审报告书》,评审结果为:XX市国家储备林基地造林项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取水井)一标段原报价金额2827311.10元,评审后金额为2571665.6元。审减金额255645.5元,即施工过程中额外产生的费用。

另查,20201125日,B(甲方)与案外人核达公司(乙方)签订《B内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质量、合同工期、合同金额与上一合同基本一致。另约定:管理费标准:(一)甲方按工程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收取施工管理费…落款处有双方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核达公司实际施工上述工程。实际施工方核达公司于2021625日完成施工,并向A报送施工资料,作为结算的依据。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A给付工程欠款9808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96245元为基数,自20219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11115日;自202111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至202427日;以980841元为基数,自2024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B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经B提供竣工结算资料,A委托XX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进行结算评审。该公司出具《结算评审报告书》,评审结果为2571665.6元。B对报告书中的审减金额有异议,称合同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故不应进行审减。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A应当向B提供地质勘查资料,但是A没有提供,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A承担。另外,B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可能因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导致施工中增加额外费用,作为违法转包人即B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额外施工费用,系案外人因地质层等客观原因需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而产生的,应予以适当补偿。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对护壁PVC管的采购、制作、安装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格为2697229.35元[2571665.6元+251127.5元×50%]。AB已付工程款1846471.14元,故A应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850758.21元(2697229.35-1846471.14元),故A应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853017.21元(2699488.35-1846471.14元)。

关于B主张未付款项的利息问题。B称于20234月已向A报送结算材料的电子版,但A称结算清单中只有B盖章,无A和监理方确认,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于2024815日结算完毕,故应自次日起按20248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给付工程欠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

支付剩余工程款850758.21元及利息;利息以850758.21元为本金,自20248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48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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