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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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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分割房屋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继承纠纷分割房屋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XX与郑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B、幼女C和长子A。张XX已于2017423日死亡。双方认可,张XX的父亲E、母亲F均先于张XX死亡;张XX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郑XXBCA为张XX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各方均等分割张XX的遗产。在张XX死亡后,郑XX未再婚,后于2020718日死亡。双方认可郑XX的父亲郑宝庆、母亲主贵贞均先于郑XX死亡,郑XX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对郑XX的遗产,BC主张均等份额,A要求分得郑XX遗产的二分之一。

AG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1116日,H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G交来坐落于XX区房屋定金50000元。20131210日,郑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郑XX因购买XXXX区房屋,共计1680000元,年利率5%,于该房屋卖出时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A主张于借条签订当日通过现金方式给付郑XX130000元。20131216日,郑XX与案外人H签订《XX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郑XXH购买紫××14-106-110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0000元。20131219日,G名下尾号为826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支出1000000元,备注信息为房费。同日,该账户支出两笔,分别为1008010465.44元,收款人为XXXX区房地产管理局。20131224日,H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G房款500000元,全款已清。同日,G名下尾号为826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出500000元。2020421日,郑XX与案外人JK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郑XX将紫××14-106-110号房屋出售与JK,房屋价款为1500000元。A主张该房屋实际售房款为2750000元,其中1250000元于2020511日,由K直接汇至G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9472账户中。2020521日,郑XX名下尾号为3197招商银行账户入账1500204.17元(房款)。次日,郑XXA名下尾号为7063账户转账1225115.58元。202069日,A通过其名下尾号为071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郑XX名下尾号为3197浙商银行账户转账114911.41元。当日,郑XX从该账户支取390000元。202069日,A向郑XX出具《收条》,载明,A收到郑XX购买的坐落于紫××室房屋向A所借款项连本带息共计2219000元,现已全部还清。该《收条》同时有还款人郑XX签名。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诉讼中,BC申请对上述《借条》中欠款人签字以及《收条》中还款人签字是否为郑XX本人签署以及《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机构作出XX司法鉴定中心[2021]鉴字第1095号《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本次鉴定。后BC又申请对上述《借条》中欠款人签字以及《收条》中还款人签字是否为郑XX本人签署,一审法院委托XXXX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津XX2021]文书鉴字第86号《签名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述签名字迹均为郑XX书写。双方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BC各支付了鉴定费8500元。截至202131日,郑XX名下尾号为3197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53.84元,双方同意均等分割。

201041日,郑XX取得XXXX13-101-105号房屋承租权。双方认可该房屋为郑XX和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12月,郑XXAXX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约定,郑XX将其承租的坐落于XXXX区房屋置换给A,置换调剂费为1250000元。该协议未约定调剂费的给付时间。201417日,郑XXA签订《确认书》,约定,XXXX13-101-105号房屋使用权调剂房款不纳入直管公产/单位自管产房屋置换资金监管系统,双方自行交接。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XXXX区房屋,BCA各分得三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诉讼中,BC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A各给付BC1203401.39元;2、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一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第一,BC是否有权要求分割郑XX生前给付A××14-106-110号房屋售房款;第二,BC要求分割XXXX13-101-105号房屋置换调解费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第三,对郑XX的遗产,双方分割比例。一审法院分别讨论如下:第一,对BC要求作为郑XX、张XX遗产而分割郑XX给付A的紫××14-106-110号房屋售房款的主张,不予全部支持。首先,从形式上,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郑XX遗产而言,郑XX生前已经将售房款予以处分,在其死亡时,已不再留有紫××14-106-110号房屋售房款,该售房款已并非郑XX的遗产。故对BC要求分割售房款中属于郑XX所有的部分,不予支持。其次,从实质上,A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出借郑XX1680000元,郑XX将该借款用于购买紫××14-106-110号房屋。因双方认可该房屋为郑XX和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债务应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120131116日,HG出具收据,载明收到G给付的房屋定金,符合房屋交易的交易习惯。可以认定GA支付郑XX现金借款50000元。(2A主张于20131210日通过现金方式给付郑XX130000元,因G名下尾号为8263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大,且于2013122日支取230000元,现金给付符合其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故该借款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320131224日,G通过代郑XX给付购房款的方式给付郑XX借款1000000元。虽然G该账户并未显示对手信息,但备注信息为房费,且同一日,该账户支出两笔款项,对手信息均为XXXX区房地产管理局,故可以合理认定该1000000元为代郑XX给付紫××14-106-110号房屋的购房款,A通过此种方式给付郑XX借款。(420131224日,G名下尾号为8263账户转账500000元,与H出具的《收条》可以相互印证。BC主张借款不具有合理性,不予支持,郑XX是否借款与其财产状况并无必然联系。BC主张G名下存款均为郑XX、张XX的财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郑XX又将该房屋售房款给付A用于清偿所欠A的借款,属于将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行为。(1A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代郑XX清偿领航新尚公司债务150000元。(2)郑XX共给付A2475115.5812500001225115.58)元,超过应偿还A借款本息2219000元、A返还郑XX114911.41元。对超过部分中应由BC继承的部分,A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其应当各返还BC17650.52〔(2475115.582219000114911.41)÷2÷4〕元。第二,BC有权要求分割XXXX13-101-105号房屋置换调剂费。首先,双方认可该房屋为郑XX、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置换调解费作为房屋转化形式,也应当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A主张已通过现金方式给付郑XX房屋置换调剂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予支持。最后,A主张要求A给付房屋置换调剂费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书面或者口头约定该调剂费的给付时间,A也没有证据证明郑XX曾催告A在合理时间内给付调剂费,故该请求权诉讼时效并未届满。该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第三,对郑XX遗产分割比例。1、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A主张对郑X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2、对XXXX13-101-105号房屋置换调剂费,其中一半为张XX遗产,由双方当事人及郑XX各分得四分之一。该调剂费另一半连同郑XX应分得张XX的部分,为郑XX的遗产,由双方当事人各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后,双方各分得三分之一的份额。A应当各给付BC416666.67元。连同前述金额,A应当各给付BC434317.19元。3、对郑XX名下尾号为3197招商银行账户剩余存款,双方同意各分得三分之一,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准。为方便当事人生产生活和行使权利,该账户内存款余额归A所有,A各给付BC17.95元。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分割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给付原告BC434317.19元;二、被继承人郑XX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14********账户内的存款归被告A所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C17.95元;三、驳回原告BC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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