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 导读:济南股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15日A(乙方、受让方)与B(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XX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甲方是该公司股东,占该公司25%股权,乙方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5,000,000元,属于股份公司。甲方已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甲方将其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甲方占该公司25%的股权,甲方自愿将这25%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向甲方付清全部1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甲方承诺: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持有的该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现是该公司副总经理加监事职位,自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甲方自动解除该公司任何职务与监管权力,不再享受该公司股份分红权利,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该公司出现任何债权债务与其他纠纷与甲方无关;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具体生效时间,以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结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股权变更后,甲方即不在对标的公司承担任何义务,同时亦不再享有标的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利;因经营收益的不确定性、付款期限过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波动性,违约行为将会导致难以预计的损失,如A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日支付千分之三的逾期利息等内容。2021年8月2日,双方依据涉案的协议变更了股权,将B在XXXX商贸有限公司25%的股权变更至A名下。A称双方约定的“XXXX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所以解除合同。B称合同约定“XXXX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属实,但双方签订协议时是笔误,应该是“商贸”公司,写成了“贸易”公司;双方就股权转让只签订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变更股权时也是按照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变更的,股权变更后,A至今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故提起反诉。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A与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决A协助B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A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A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已经按照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变更了相应股权,A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款,B要求A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要求B支付违约金,实为违约造成的损失,A认为过高,请求调整;在B未提供其他损失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LPR的1.3倍计算B的违约损失,故B主张2023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一审法院参照LPR的1.3倍计息。A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贸易”公司并不存在,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解除并变更工商登记。B不予认可。B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贸易”公司实际应该是“商贸”公司,属于笔误;且双方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时都是按照该《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的变更。经查,B所述属实,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股权已经变更完毕,A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A所有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股权转让纠纷支付股权转让款,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A支付B股权转让款10万元;A支付B2023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参照LPR的1.3倍计息;驳回A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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