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原告B与被告A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B资格进入被告A劳务分包商资源库受阻,原告负责人谢XX与被告协商,便以XX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称交纳了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原告职工谢XX以XX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招标单位AXX工程项目部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XX工程CFG桩工程劳务队伍招标文件。投标人XX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XX工程CFG桩工程投标文件,主要内容:1、投标书:致:AXX工程项目部,经考察施工现场并根据贵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我方对XX工CFG桩工程的投标报价为:(小写)1552712.5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伍角,并愿以此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交付全部工程。我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标准;将按招标文件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对此承担责任,履行本工程应尽义务。投标单位:XX某某建设有限公司。3、分部分项工程报价清单:工程名称:CFG桩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CFG桩,计量单位:m,工程量:69556,单价:20.48元,合计价:1424506.88元,备注:不含税,含税价为1552712.5元。1.报价方式采用: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量形式)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肆仟伍佰零陆元捌角捌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小写):1424506.88元。工程量及工作内容一览表:含机械钻孔、桩料灌注及运输、软基段道路维护,机械设备进出场费,定位放线,资料整理,截桩头及外运,环保盖(施工楼座范围内及临时道路覆盖及消扫)人工费、燃油、税费、管理费、生活设施及临时住房、安全文明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水费、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外部施工协调费等除混凝土外包含全部费用。总价(元):1552712.5元。CFG复合地基工程各阶段施工总体设想安排内容,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及放线(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03日)试桩及工程桩施工阶段(2023年10月04日至202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27日)设备退场清理阶段(2023年12月30日)桩基检测阶段(提前安排截桩人员安排、检测验收做好前期准备)。 招标单位AXX工程项目部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中标通知书”XX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我单位招标小组评审,确定贵方为我项目CFG桩工程劳务招标中标单位。请贵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于2023年9月25日前持本中标通知书到我项目部,缴纳履约保证金8万元后签订承包合同。逾期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贵方放弃中标,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贵方不得提出异议。特此通知。 涉案工程已于2023年10月2日竣工。 2023年11月24日前后,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地基处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收记录主要内容为,XX1#、2#、3#、5#、6#、7#、8#、10#、11#、12#、13#楼CFG桩工程检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施工单位顶目负责人签字(公章)。 2024年09月09日工程结算单内容为,工程名称:XX工程CFG桩工程,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AXX工程项目部,内容:一、我单位已按合同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并试验合格验收完毕符合结算条件,我方现依据合同据实结算,请予确认。XX1#、2#、3#、5#、6#、7#、8#、10#、11#、12#、13#楼合计:1529842.15元。承包单位:B。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842.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B与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某某园项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关于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本案中B已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建设,涉案工程已于2023年11月24日前后进行验收,被告应及时履行义务,向B支付工程价款。原告诉求中的2万元发电机费用,未有得到被告认可,亦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定,故对于B请求A支付工程欠款1509842.15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金额及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告主张逾期支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作为被告A的唯一控股股东,提供了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案涉工程已经验收,被告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对其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支付工程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1509842.15元及利息(以1509842.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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