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本案合同履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某某公司进行部分施工后,又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违法分包,应为无效。一审对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认定不当。本案在三方当事人中,存在两个施工合同关系,即发包方B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发承包合同关系,某某公司与上诉人某某公司之间的违法分包关系。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涉及两个不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两个不同结算关系,即发包人与某某公司之间结算、某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结算,本案应在此基础上,计算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计算方式上不应为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两方径直分配发包人审定的工程价款。一审在计算案涉工程价款时适用的计算方法和逻辑错误。上诉人主张的结算价款,系以有关人员发送的聊天信息打印件为结算依据,但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对结算进行联系、磋商的具体过程,无法确定该信息是否确系当事人关于结算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以此聊天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本案中,某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与上诉人签订《合同文件》将后续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在同年9月15日双方订立《原工程量移交确认表》、《原施工队工程移交扣除工程量》,对某某公司自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交接、确认。2019年双方又达成《路基部分结算协议》,约定了结算依据以及有关运距增减计费、运费承担等问题。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依据XX区沂台线南延工程中期支付证书(第四期)计量中的工程量明细作为计量依据,单价依据合同中标价及业主确认的变更价,不再额外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条约定:“依据乙方(陈XX)签给郭XX的工程量明细(下附表4页)作为结算依据”。该协议第一条与第二条在文义上存在矛盾,应当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该协议以及所附工程量交接明细表等,均应作为计算上诉人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仅依据第四期《中期支付证书》所载的工程量作为路基施工结算依据,计算结果显失公正。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如果当事人对案涉有关保险费、竣工文件编制费用、土方资源费(塘渣款)等约定了明确的结算方式,应按约定处理,但如果实际发生情况与约定不一致或者某某公司已经进行代付的,应据实际发生情况结算或在工程结算款中对相关款项进行扣减。对于某某公司提供给上诉人的材料,如一审已查明的某某公司所供水稳、沥青、水泥等,一般应视为已付款,在计算出工程结算价款后,应将已付款、某某公司供材计款、代付款、应扣款项,如某某公司代付的加工费、工人工资、执行案款、维修费等,一并扣减。但是,如果已经按市场价计算和减除某某公司所供上诉人材料款的,则不应再次扣减该材料超供部分的价款。 由于工程所用材料成本价格市场价格与投标时发生较大变化,发包人XX交通局已根据有关规范,在审计报告中对于工程结算价款中的材料费予以调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第一册“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调价汇总表”中,按时间顺序计有12次调价。对于承包人、分包人施工中各自所购材料或柴油涉及调差款的数量,一审结合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施工的时间,确定某某公司与上诉人分别使用的材料数量进行计算调差价款,并无不当。不过,如果在上诉人施工期间由某某公司购料并供给上诉人的材料部分,某某公司系按市场价格向上诉人提供并用于施工,那么在计算上诉人的施工结算价款时,对于涉及的材料调差部分工程款,亦应根据约定和公平原则处理。 由于工程价款核算技术性较强,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宜在确定结算价款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对结算价款委托中介机构予以核算。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4)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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