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2021年9月22日,某公司(出卖人)与某公司(买受人)签订《磁选机滚筒采购合同》1份,第一条:商品名称:磁选机滚筒,规格:某规格,单位:台,数量:1,单价:152000,金额:152000;商品名称:磁选机滚筒,规格:某规格,单位:台,数量:1,单价:148000,金额:148000。合计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第二条:该合同标的物为上表所注名称,合同总价人民币小写¥: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包含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价款、税费、保险费用、包装费用及运输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四条:(一)交货时间:2021年10月20日,(二)交货地点:某地。第七条第一款:收货人对实际收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进行核对。质量按照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进行验收,此验收行为,不妨碍买受人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主张的权利。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50%预付款(15万元),出卖人开始发货,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20天内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剩余50%设备款。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发生争议由出卖人负责。(发票邮寄地址及收件人:张某联系方式:133XX****XX,收件地址:XX区XX市某地)。第九条第五款:付款违约。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在未取得出卖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结账,每延误一个月按应付款的百分之一赔偿违约金。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在约定时间内来买受人处挂账、结账,出卖人未按买受人通知及时挂账、结账导致的逾期付款责任由出卖人负责。落款处加盖双方印章。2021年10月9日,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预付款15万元,2021年10月案涉货物寄出,2021年11月9日某公司签收磁选机滚筒2台(某规格),联轴器2个、十字滑块2个,调磁扳手2套。2021年11月13日某公司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余款15万元及违约金问题,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设备款15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依法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将违约金明确为月利率1%,违约金计算:15万元×月利率1%×2个月。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案涉《磁选机滚筒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及开具发票义务,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某公司主张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15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某公司辩称,2011年曾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某公司尚有132,600元设备款未退,主张在本案中扣减,因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磁选机滚筒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20天内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剩余50%设备款”及第九条第五款:“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在未取得出卖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结账,每延误一个月按应付款的百分之一赔偿违约金”。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将违约金明确为:15万元×月利率1%×2个月=3,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采购合同纠纷支付设备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设备款15万元及违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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