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2023年12月26日,某2公司作为需方与某1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记载1220×2440×18的双饰面禾香板1800张,单价170.04元,合计金额306,070元,备注:含税。合同主要约定货物由供方运输至需方指定货场;由供方以公路运输方式发货,运费由供方承担;合同签订,需方支付30%订金,余款付清,第三天发货;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应。合同尾部需方处加盖某2公司印章,供方处加盖某1公司合同专用章。2023年12月27日某1公司向某2公司开具价税合计306,0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1月29日某2公司向某1公司转账306,070元,用途:货款。 某1公司提交其称其公司朱某1与汪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12月19日,汪某1将某2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邮寄票据地址信息发送给朱某1,并发送文字:“开某310650+4000=14650,开某2296320+6900+2850=306,070”。朱某1问:“先开票”?汪某1回复:“嗯,月底钱就到,还有就是我们的账单”。2023年12月26日汪某1将某2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发送给朱某1。朱某1将名称为“某3商贸”“某2306,070-12.26”的文件发送给汪某1,并称:“盖章,汪总,你一定要盖好章以后,我明天上午才能给你把票开出来啊”。汪某1向朱某1发送在需方处加盖某2公司印章的产品购销合同。2023年12月27日,朱某1向汪某1发送在供方处加盖某1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产品购销合同。2023年12月31日,朱某1发送:“汪总这个款这个月打不了了”。汪某1回复:“稍等,我去公司问一下”。2024年2月1日,汪某1将付款方为某2公司、收款方为某1公司,转账金额为306,070元的某1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发送给朱某1,并称:“付我225920”。2024年2月3日朱某1发送:“钱没收到,今天收了2万”。汪某1回复:“我还说的叫他们今天来结款”。朱某1发送:“我先给你转点,个人的钱”。 某1公司提交的85张《某1公司销售出库单》,购货单位部分为冯某1、部分为汪某1。其中单据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9月2日共80张,未填写总金额的有13张,填写了总金额的67张共计315,315.06元;剩余5张单据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2023年12月25日,总金额共计48,555元,上述金额共计363,870.06元。某2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案涉《产品购销合同》;2.某1公司返还购货款306,070元;3.某1公司支付违约金91,821元(306,070元×30%),以上共计397,891元;4.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某1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某2公司与某1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约定某2公司向某1公司采购1800张双饰面禾香板,付清货款后第3天供货,由某1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发货,承担运费。2024年1月29日某2公司向某1公司转账306,070元,某1公司收到货款后未向某2公司履行发货义务,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某2公司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某2公司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确认《产品购销合同》解除时间为一审法院向某1公司送达起诉状的时间即2024年7月30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某1公司、某2公司双方对某2公司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无异议,某1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向某2公司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某2公司要求某1公司退还货款306,07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某1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合同系补签合同,且货物已经交付给汪某1的意见,某1公司提供的其公司朱某1与汪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某1公司、某2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汪某1向朱某1发送某2公司向某1公司的转账回单后称“付我225920”,朱某1做出“我先给你转点,个人的钱”的意思表示,亦可以反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某1公司提交的出库单中所记载的货物名称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记载的产品名称、金额不一致,某1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就价款、产品规格等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且大部分出库单购货单位为冯某1,无论汪某1是作为某1公司、某2公司签订合同的中间人或某2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其向朱某1发送某2公司信息的时间是2023年12月19日,汪某1与朱某1各自盖章互发合同的时间是2023年12月26日、27日,然某1公司提交的出库单显示单据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9月2日共80张,远早于汪某1向朱某1披露某2公司信息的时间,与2023年12月19日时间接近的单据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2023年12月25日,总金额也仅为48,555元。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某1公司已向某2公司履行了交付合同约定货物的义务,故对某1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解除合同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该约定均明显高于一般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在某2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主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10月22日,以货款306,0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为11,586.43元(306,070元×3.45%×1.5倍÷365天×267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合同纠纷返还购货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某2公司与某1公司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24年7月30日解除;二、某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2公司退还货款306,070元;三、某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2公司支付违约金11,58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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