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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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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20233月至20245月期间,B(供方)与A(需方)之间多次对农副产品进行买卖,双方建立XX”微信群,在该群聊中对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双方签订相应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对货物的名称、包装规格、件数、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等均进行约定,并约定:二、质量标准:1.须通过中国商检局检验,并符合出口标准,如果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提出投诉及索赔,供方须承担所有责任;2.如果发货前验货,质量达不到需方要求,需方有权退货,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供方承担;3.如果需方派代表发货前验货,只对货物外观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到港后发现规格不符,霉变,腐烂,由此产生的投诉或索赔由供方承担。三、检验检疫及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商检及费用。六、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收到货物后付70%的货款,需方客户收到货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结清余款。七、其他约定:1.因质量问题给需方和需方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需方客户提出的索赔由供方承担,需方需提供国外客户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

B在上述期间向A供货,其中,B对价值共计5771652.7元的223份合同中的未付款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2458日,A通过其公司账户向B付款4837099.6元。

202458日,B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XX”微信群中陈述:“千万别再付错了”,并提供了XX某某农庄果蔬有限公司的账号及开户行,后A202458日至202481日期间,向该公司账户转款231930.78元,付款备注中包括本案诉讼中的合同编号QT****1-2、QT****2-1、QT****1-2、QT****4-3、QT****098、QT****203、QT****204、QT****205、QT****212的货款,A主张对上述合同的付款金额为183275.78元,剩余48655元为支付的未在本案主张的合同编号为QT****186、QT****190、QT****198的货款。

A主张以XX某某公司的账户向B付款240398.9元;B不予认可,主张其与XX某某公司之间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予以证实。经查,A通过XX某某公司付款时,已将付款对应的合同编号及数额明细分别于202362日、2023817日、202398日发送至“XX”微信群中,B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在微信群中提出异议,且汇款时也均备注合同编号;另,XX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认可其向B付款中的240398.9元系代A支付的合同价款。

B主张双方之间产生货款数额为5771652.7元,A不予认可,主张合同编号为23****6-3的货款25600元系重复计算,微信图片的6份合同共计数额为66374.5元(数额分别为7688.5元、4000元、24608元、7528元、17550元、5000元)系重复计算,应予扣除;B不予认可,主张数额为7688.5元、4000元、17550元、5000元的发货图片均发送至“XX”微信群中,A在微信群中未予否认;数额为24608元的货物在其**号为“FSCU5969818”,该记录的集装箱号与A在微信群中对货物差价提出异议的的列表中已载明,且微信聊天记录中仅是对上述货物的差价由谁负担产生争议,可以证实A已收到货。

另查明,B诉讼时,提交了两份编号为23****6-3(货款25600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A主张合同编号为23296”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经查,B对上述合同发货时,已将发货装车照片、装柜明细、出口货物装箱预配单、铅封号(与预配单中的铅封号相一致)等发送至XX”微信群中,A在微信群中未予否认。

A主张代B支出商检费、压车费、加急费等费用共计9550元,应自货款中予以扣除,B已在微信群聊中确认;B不予认可,主张未在微信群聊中予以认可,且A未举证证实上述费用的实际支出,B的王某回复“收到”系针对A发送的“付款截图”的回复。经查,A在向B付款时,会将要付款的合同编号及对应的付款数额明细发送至XX”微信群中,根据A提交的明细,一审法院在微信群聊中进行核对,BA发送的列明扣减商检费、压车费、加急费等费用的明细,未提出异议,并回复“收到”的数额共计为4000元。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A主张产生货损382111.94元,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主张B的王某已回复“好的”“收到”等,B不予认可,主张王某回复的“收到”仅是对看见了对方发送的付款截图的回复,而不是对货损真实性表示认可,且双方已约定货损需有海外收货商的证明,A的货损不真实;经查,微信聊天记录中,A发送的付款明细中载明货损,且B回复“收到”的有:合同编号QT****270的付款明细中载明“白菜黑点有黄叶扣2509.2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298的付款明细中载明“白菜不美扣款13353.6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好的,收到,谢谢”;合同编号QT****302的付款明细中载明“白菜不好扣7590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好的,收到,谢谢”;合同编号QT****3-2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少件扣300元,货损扣4640元”,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2-2的付款明细中载明“白菜货损扣7140元”,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332的付款明细中载明“扣压车费500元、扣加急费600元,大葱扁包胡萝卜货损扣7305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343的付款明细中载明“白菜很差,有黑点,过熟扣款4000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好的,收到,谢谢”;合同编号QT****344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客户反馈白菜特别差,有好几种纸箱,大白菜少件扣3665.9元”,并对明细表中的合计款项付款,B王某回复“好的,收到,谢谢”;合同编号QT****355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北椰不好,扣2500元”,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356的付款明细中载明“西芹不好,扣5600元”,B王某回复“收到”;合同编号QT****359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坏货扣款12649元”;合同编号QT****361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大葱少件,胡萝卜有黑皮,北椰有些不美扣款1310元”,以上货损共计为72562.7元;另,A主张合同编号QT****325的付款明细中载明“北椰货损扣20000元,少件扣3519元,白菜货损6000元”,且在2024119日发送上述明细后,B王某回复“收到”,经查,在202428日,B王某对上述扣款在微信群聊中提出异议,并陈述“货有问题我承认,也承担,海运啥的也要算在里面吗?这个北椰扣2万可以把当时的反馈记录给我一下吗?”;A未提交证据证实将反馈记录向B发送,但B未对“少件扣3519元、白菜货损6000元”提出异议;综上,B未提出异议的货损数额共计为82081.7元,A主张的其余的合同的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B予以认可。经B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4)鲁1122民初XX号民事裁定,对A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7020.4元予以冻结。XX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BA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关于本诉部分。B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合同部分的总货款数额为5771652.7元,已自A账户向其付款4837099.6元,双方对上述付款数额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A辩称根据B的要求,通过XX某某农庄果蔬有限公司账户向B付款183275.78元,B不予认可,经查,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述账户确为B指定的收款账户,且A在付款时均已备注合同编号,亦在本案诉讼的合同之中,对上述付款数额,一审法院予以认定;A主张以XX某某公司的账户向B账户付款240398.9元,且每次付款的合同的相关明细内容均已发送至双方的微信群聊中,B未提出异议,且XX某某公司亦出具证明对上述代付数额予以认可,B主张与XX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其与XX某某公司如对付款数额产生争议,可根据双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另案向XX某某公司主张,对上述付款数额,一审法院予以认定;A主张合同编号23****6-3的货款25600元,B在本案中主张两次,经查,B对上述合同系重复提交并主张,应予扣除;A主张微信图片的6份合同共计数额为66374.5元,B未实际履行,系重复主张,经查,上述合同中仅有其中数额为7528元的合同,其余5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均已发送至微信群聊中,A未在群聊中提出异议,故,本案对B主张的其中的合同数额7528元予以扣除,其余合同,一审法院予以认定;A主张代B支出商检费、压车费、加急费等共计9550元,且B已回复“收到”,B不予认可,主张回复的“收到”系对A支付货款的确认,经查,A在微信群聊中发送合同编号及该合同项下的货款数额、尾款及扣款情况等明细,并对明细进行综合计算得出需付款数额后,向B付款,并将付款记录发送至上述明细后,B回复的“收到”,不应仅认定系对已收到款项予以认可,还应认定系对收到款项数额的计算明细表予以认可,群聊中B回复“收到”的明细中的扣除商检费、压车费、加急费等数额共计为4000元,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上述费用应由B负担,故该4000元商检费等费用应从应付货款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货损部分,鉴于A已提起反诉,货损部分不再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将在反诉部分予以分析。综上,A还应向B支付货款473750.42元(涉案合同总额5771652.7-认可的已付款4837099.6-付至XX某某农庄果蔬有限公司的183275.78-XX某某公司代付的240398.9-未证实已履行合同数额7528-重复主张合同数额25600-商检费4000元)。

关于反诉部分。A主张B应向其赔付货损382111.94元,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货物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应由B予以负担,但A需提供国外客户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予以证实,本案中,A向微信群聊中发送的需付款的明细中包含合同编号、货款、货损原因及货损数额等,并对明细的数额进行核算后向B付款,B对上述内容回复“收到”,B对回复“收到”的异议,本诉部分已阐述,不再重复阐述,经核算,A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于涉及货损部分的明细,由B回复“收到”且未提异议的货损数额共计为82081.7元,虽上述货损部分无国外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但B已予认可,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余货损,A既未提交国外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也无证据证实B已认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B主张的利息应以391668.72元(未付货款473750.42-货损82081.7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B主张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025%3.35%×1.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货款473750.42元;二、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货款利息,利息以391668.72元为基数,自20249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计算;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四、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支付货损82081.7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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