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2020年6月20日,原告A(承包人)与被告B(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B一年产2462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工程地点:XX市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土建、水电安装(含暖通、消防)、市政、道路、围墙等施工图纸上全部施工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8月9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暂估价450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2020年6月8日,原告A的总公司XX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被告B(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A进行了施工。原告A于2020年12月底暂停施工。2021年3月9日,被告B向XX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公函,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致函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不再履行,依据现有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项。2021年3月13日,XX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回复函》,认为原告认为合同无效错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进度款400万元;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要求原告停止与第三方的洽谈或签订该项目的任何建设施工合同。2021年5月1日,XX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函,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所需相关审批手续,通知被告开工时间等。2021年5月,XX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作出《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3827659.68元,原告将该《工程结算书》交付被告B,被告B对该结算数额不予认可。2021年10月12日,某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混凝土实心砖检测报告》一份,委托单位为被告B,样品名称为混凝土实心砖,检测结论为:样品经检验,强度不符合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中MU15规定的要求。被告B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本院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2021)辽079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B与被告A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解除原告B与被告XXX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鉴定,B-年产2462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工程施工造价为18306483.38元,其中推断性鉴定意见2754748.66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B年产2462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XX价鉴20230803号)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再次现场勘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B-年产2462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原告A支付鉴定费240000元。被告B支付水费金额为30000元,支付电费金额为77852.25元。被告B与XX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被告B支付费用250000元。初审金额为12328014.64元。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止,被告XX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1000000元。被告XX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C。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62127.75元及利息(其中3296595.81元自2021年1月1日起,4765531.94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A的总公司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B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对该补充协议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依据与被告B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权依法主张权利,系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故对被告主张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被告的意见,鉴定公司推断性意见中载明道路工程为-466219.56元,对于道路工程部分可参考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在依据原告的意见确定的工程款数额中扣除被告提出异议部分,及道路部分工程款数额为1764826.06元。关于桩基偏位承台加大工程、硬化场地为、回车场地的工程款数额可按照推断性意见中的鉴定意见计算工程款。综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应为16664310元。因被告XX公司支付了水费及电费,在鉴定意见中包含水电费,故对被告支出的水电费数额应当在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工程款总额为16556457.75元。依据原告实际完工的工程款,下浮比例为3.146%为宜,即下浮金额为520866.16元,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6035591.59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1000000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5035591.59元。XX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作出《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3827659.68元,该数额与本次鉴定意见中确定的工程数额差异较大,超过了约定的准确率,与被告B委托的XX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初审金额的差距也超过了准确率,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被告支付的该项审计费用应当由原告予以承担,扣除该项费用后,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为4785591.5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合同已经解除,且原告未能完全完成工程施工,故不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1日及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工程款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22年3月16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C提供了该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了公司财产与被告B的财产独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4785591.59元,并自2022年3月16日起,以工程款4785591.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给付工程款--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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