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设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A承包了C拆除钢结构厂房的工程,2022年8月3日,B受A雇佣从事拆除工作。2022年8月12日,B系上安全带站在吊钩上,由吊车托送至柱子的拎托位置,因柱子倒下,同时吊车司机又将吊车绳往回收,导致绑在B身上的安全带变紧,将其勒伤,随即送往XX市中心医院拍片,后转至XX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7-11肋骨骨折,左侧5-11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双下肺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胸部软组织挫伤,肝损伤等。于2022年9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30天,其间均为二级护理。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胸带外固定制动,锻炼肺功能,病情变化随诊。B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均由A垫付。B另花费1,302.80元医疗费。经B申请,一审法院委托XX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沈阳佳鉴字第1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B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八级。2、B此次外伤的误工期建议为120日,营养期建议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740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5,331.6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B在从事雇主指派的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A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B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应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其应认识到吊车不允许直接吊人,系安全绳在吊车上进行高空作业具有危险性,故B对于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存有一定程度的疏忽大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事实,A以对B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其余30%由B自负。B的损失应根据其要求结合有效证据计算和认定,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费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B主张1,302.80元合理,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其主张1,500元(50元/天×30天)合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3、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误工期120日,B主张按照每日350元计算,但未能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加以证明,故B误工费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应为14,466.74元(44,003元/年:365天×120天);4、B主张精神损失费15,000元,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B伤残等级,金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5、伤残赔偿金,B八级伤残,根据2023年辽宁省损害赔偿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003元标准计算,赔偿20年,结合伤残系数,应为264,018元(44,003/年×20年×30%),B主张258,306元,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6、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亲D1953年8月18日出生,有两名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39,978元(26,652元/年×10年×30%÷2人),其母亲E1958年4月12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59,967元(26,652元/年×15年×30%÷2人),其女儿R2011年2月3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3,986.80元(26,652元/年×6年×30%÷2人),合计为123,931.80元,B主张102,376.8元,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7、鉴定费2,74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8、交通费,结合B的住院天数,其主张300元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9、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营养期60日,其主张1,800元(30元/天×60天)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上B各项损失合计为397,792.34元。A按70%比例应赔偿278,454.64元,其余30%损失119,337.70元B自负。C将案涉钢结构拆除工程发包给A,二者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可适用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承揽合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C违法向无相应施工资质的A发包涉案工程,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C违法发包、承包的行为,其与A存在意思联络,在违法发包、承包这一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内容相同,符合共同过错的构成要件,因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立法精神,一审法院认为C应当与A对B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各项损失合计278,454.64元;二、被告C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案例--在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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