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2013年6月28日,第三人C(甲方)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四期土建工程合同,B作为实际施工人代表乙方签订此合同。2013年6月29日,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B(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4年3月11日,第三人C(甲方)与第三人D(乙方)签订四期土建工程合同,内容与2013年6月28日合同一致,只是乙方变更。诉讼中,AB共同确认2014年3月前B挂靠在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共计15732420元,扣除9.99%管理费用后为14160751.24元。第三人C已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双方亦认可C在案涉工程款中扣除电费、豆油、罚款计192272.52元。B方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A转账数额均为300346.2元,共计600692.4元。A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B方转款明细为:2013年12月16日转账3499985元、2014年1月14日转账1763651.12元、2014年1月26日转账1940185元、2014年3月25日转账600万元、2014年3月28日转账65393.48元,共计13269214.6元。2016年11月3日,B以第三人D(乙方)名义与第三人C(甲方)签订终止协议,B作为第三人D的委托代理人在该终止协议上签字。 2017年1月26日,第三人D(甲方)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B(丙方)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2月16日,因第三人C未履行终止协议和补充协议,B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第三人C给付工程款21077260.71元,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XX05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C给付B工程款21077260.71元及利息。C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7)XX05民终14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C分期给付B工程款21077260.71元;逾期则按一审判决执行。后A依据补充协议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给付上述工程款的税费及管理费2632549.68元及利息,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B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XX10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三方协议中约定按照双方之前约定的管理费用即9.99%履行并无不当,B按此比例扣除税款120万元给付A905618.34元及利息。之后,B以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2014年3月30日之后的工程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另查,2014年1月14日,A方向B方转款1763651.12元,手续费15元。2014年3月28日,B委托宋某某在6张借款据上签字确认,借款理由均为XX宁XX市XX四期1#-4#楼地下室B项目部工程款,借款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263681.12元、195206元(B自认用其他款项抵顶,认可)、65398.98元、1940200元、600万元,共计14464486.1元。再查,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注销登记,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给付尚欠的工程款50万并支付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A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期间,B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A立即给付尚欠的工程款96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后,B又变更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A立即给付尚欠的工程款86535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A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B返还多收的工程款2259658.5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反诉费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案中,B、A对C支付的案涉工程款15732420元、税管费1571668.76元、C扣除电费、豆油、罚款计192272.52元以及银行手续费60元均无异议,B也自认收到A给付工程款500000元。双方争议焦点为A已付B案涉剩余工程款数额。为此,B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款明细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A实际转款数额为13269214.6元。而A提交了B出具的借款据14464486.1元和银行转款单1763651.12元,用以证明已给付B工程款共计16228137.22元。虽然B表示借款据是其出具,但实际并未收到借款据中的工程款数额,并提交了银行转款明细予以证明存在的差额即为本案诉求的工程款数额。对此,A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组证据不足以对抗B所举证据的效力,因此,A给付B工程款数额应为13269214.6元。关于B向A转账600692元一节。B表示该笔款项系先行垫付的税管费,并提交了银行转账用以证明,因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税管费1571668.76元均无异议,故该笔款项A应予返还。因此,对于B要求A给付工程款799891.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给付时间双方没有约定,应从B主张权利之日起计。至于A提出案涉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一节。2017年1月26日,D、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B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同年2月B就其施工工程款提起诉讼,且部分款项正在审理中,故对于双方辩解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均不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A给付B工程款799891.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A承担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时间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A的反诉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土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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