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2018年5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2019年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变更协议》除前述2份合同外,双方先后又签署5份合同,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除《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及《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变更协议》之外,其余5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即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被告业已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双方无争议,原告表示该5份合同不再本案中主张,本次诉讼仅就土建工程合同及该合同变更协议进行诉讼。 案涉土建工程合同及该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陈述案涉项目已组织验收,被告认可整个工程于2019年8月已经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已给付工程款3031900元。 因土建工程合同文本没有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等相关内容,经法庭询问,双方均认可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改建现有滤池48座、另一部分新建滤池38座(包括新建曝气生物滤池24座、后置反硝生物滤池14座),每个滤池又分为一层预制部分及二层现浇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分别为167万元、158万元,合计最终报价325万元。但,被告认为因新建滤池部分未施工,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将新建滤池的价款从158万元减少至135万元,减少后被告在土建工程以及变更协议上共计应支付的工程款为303万元(167万元+135万元),被告已经付清;原告则认为,土建工程合同履行工程中,原告确实存在未完工部分,且施工过程中有合同外的签证部分,被告以签署变更协议方式将签证部分增量对应的工程款予以确认,因此变更协议是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的,两份合同共计4611253元(3253000元+1358253元)。原告为其增量部分,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增项确认单、工资表、工作联系函、情况说明、项目部核定意见等,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发生的增量部分超过300万元,该部分增量在施工收尾阶段前已完成,且被告以变更协议形式对增量部分的1358253元予以确认。被告经质证认为,增项确认单、工资表均为原告单方制作,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此不予认可;工作联系函、情况说明、项目部核定意见均在2019年签署变更协议时已经将这些增加费用纳入到135万元中。同时,被告抗辩因二层部分未施工,业主单位扣减其工程款100万元,故应当扣减原告94万元,但变更协议只是扣减了20万元,同土建合同约定的158万元变更到补充协议的135万元,中间差距的70万元实际已经考虑到原告施工中的一些补偿。变更协议是双方达成的最终工程结算、最终合意的书面协议,变更协议中的135万元是对土建工程合同的扣减。另,双方均认可在变更协议签署之前涉案工程诉争两份合同工程施工完毕。经询问,原、被告对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工程报价及以单价乘以未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均无异议,两次报价区别在于前者组价未包含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而后者包含其中,因此原、被告未完工部分对应工程款计算的区别在于原告未将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分摊在单价中,而被告分摊在单价中。并包含已制作滤板仓储维护费用,无其他费用追索。根据已签订合同付款金额与已开票付款金额,分包商应在足额收款前按照合同开具补充发票金额47745.67元。原告收到后,认为增加部分给付35万元,与实际工程量有很大差距,因此没有同意。被告对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1、该结算协议是在案涉工程完工2年后,原告方到被告方办公室进行协商的背景下拟定的,具有调解或和解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或和解过程中的主张不能在诉讼中使用;2、看协议要看整体,不能只看局部,协议同时确定了工程增量只有35万元;3、该协议均没有盖章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579353元(以实际评估为准)及利息(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均认可除《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及《某市XX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合同变更协议》之外,其余5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原告表示该5份合同不在本案中主张,本次仅就土建工程合同及该合同变更协议进行诉讼,被告认可整个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并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于工程款问题,以下分两部分论述。综上,对原告提出的1358253元是原土建合同基础上增加工程款的主张,予以认定。针对未完工部分工程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未施工部分为新建滤池38座及改造现有滤池12座中的二层现浇部分,原、被告对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工程报价、以单价乘以未施工面积方式计算工程款无异议,原、被告计算方式的区别系是否将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分摊在单价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涉及该部分内容,嗣后亦未书面作出补充,而被告是根据原告的最后报价进行计算,此报价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根据双方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分摊的约定,从公平角度纵观整个土建合同工程款计算,总价款3253000元按分摊费用的单价组价,无论是否系施工部分均应按上述单价计算得出,故对被告提出的按分摊费用单价计算的抗辩,予以采信。经核算,按分摊费用单价计算未完工部分对应工程款947283.02元(即24座×19314.87元/座+14座×19774.87元/座+12座×17239.83元/座),予以认定。以上,原土建合同及变更协议合计金额4611253元,扣除已付工程款3031900元及未完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947283.02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632069.98元(即3253000元+1358253元-947283.02元-3031900元)。对于利息问题。被告认可整个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主张从2023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申请对整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问题。原告起诉时涉案7份工程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鉴定申请后,又自认其中5份合同无争议,不在原案中主张,本次诉讼围绕其中的2份合同(土建合同及变更协议)涉及的工程款进行诉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且原、被告对《某市XX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工程增补协议》(微信发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原告申请对整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非必要性事项,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判决:一、被告R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632069.98元;二、被告R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利息(以632069.9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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