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2018年11月6日,被告C中标了被告D发包的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2019年3月15日,D与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本项目由K10+365至K18+508,长约8.413㎞,公路等级为一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有大中小桥11座,计长276.52m,以及其他路灯、绿化工程等;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107,702,950.00元。C承包后于2019年3月15日与B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C将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的路基及防护工程分包给B。2019年3月26日,B与A签订《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桥涵工程合同书》,甲方为B,乙方为A,双方约定:“一、承包范围:本工程甲方承包范围内共计十一座桥梁,全部由乙方负责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括全部发票在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不包括沥青混凝土桥面摊铺。”2019年9月6日B与A签订《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款项结算协议》,甲方为B,乙方为A,协议下方甲方G、乙方A、业主方H签字确认。2019年9月9日,A与B形成了一份《XX线桥涵工程工程款拨付记录》,A与B法人G签字确认。A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B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51,540元。给付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所计利息(至起诉日2023年3月28日止利息249,217.47元,本息合计700,757.47元。);2、被告C、D在欠付B工程款范围内对B上述债务承担给付义务;3、被告承担诉讼费。 B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48,46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多付工程款的利息13,597.45(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息计算,从合同约定最后付款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利息13,597.45元,并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三、本案反诉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以上诉讼合计:162,057.45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法院认为,被告D将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C,作为承包方的C将XX线(XX公墓至XX段)改扩建工程的路基及防护工程分包给被告B,而B再次将该工程桥梁工程工作内容分包给A这个自然人,该分包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故A和B签订的XX线(改扩建工程)桥涵工程合同书无效。虽然该合同无效,但原告实际施工完成部分内容,并已交付使用,且A与B已签订了结算协议,故原告有权向B请求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支付给A工程款数额实际是多少。A与B双方对两笔款项存有争议,一笔为2019年9月30日,B代付给案外人K的30万元材料款,另一笔为2019年7月20日付款的100万元中的280,035元的款项是否是工程款。其中第一笔款项,A在庭审质证后进行对账,对30万元的款项A方予以认可,对此30万元双方已无争议。对于另一笔款项,双方均认可2019年7月20日,B支付给A100万元。其中的719,965元为工程款,另280,035元双方存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7月20日A出具了两份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XX线工程款现金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A在下方签字,另一份内容为:“今收到XX线项目部L交接钢筋材料款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工程款:大写肆拾贰万元整总计大写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收款人:A”A方认为该280,035元不应该是工程款,双方对280,035元进行了区分,是L存在的钢筋款及加工费,B辩称该280,035元为双方在对账时,A方要领走给案外人M的钢材款,但实际A并未支付给案外人M,是由B代为支付的。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上约定的乙方包工包料,且双方是在2019年7月20日支付的这笔款项,2019年9月6日双方在结算协议上约定以总价620万元结算,并且乙方除自有施工设备撤出施工现场后,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建筑材料归B所有,无其他款项争议,A也称L是为了制作桥梁所需要的预制构件租用的场地,第二次庭审中A先称280,035元为加工费后又改称为钢筋款及加工费,但收条上并未体现出加工费一项,A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除工程款外还应该有其他款项,且通过双方证据证明,B支付给A款项时并未都明确表明是工程款,A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笔款项应是包含在B支付给A的工程款里。双方对B支付给A方6,048,460元无争议,A方请求的是总工程620万元款减掉已支付的6,048,460元,尚未支付151,540元,B方反诉请求为6,048,460元加上代为支付的280,035元,再减掉620万元,多支付了128,495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B要求A返还多支付的128,495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是因对价款存有争议,并非恶意拖欠或占有,故对于利息一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七百九十一条、八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A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B工程款128,495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纠纷公路改扩建给付工程款--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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