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2014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厂内道路施工合同》和《厂内下水施工合同》,《厂内道路施工合同》金额为80万元,《厂内下水施工合同》金额为20万元,该两项工程已结算完毕。另查明,B于2022年4月1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A,XX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2)XX10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1,502,981.03元,并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1,502,981.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6止;二、第三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三、鉴定费38,0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送达后A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XX10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提出再审申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XX民申9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A厂内道路施工合同》《道路及下水的补充合同》、XX县人民法院(2022)XX10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付款借据、明细;被告提交的道路及下水补充合同、2014年12月31日原告公司的资金审批单和工程概预算书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和一审法院审查,予以确认。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B支付A道路工程款共计92万元;2、请求判令B支付利息328,257.26元(暂计至开庭之日,自2015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1,248,257.26元;3、判令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新增工程的工程款与工程量的具体数目无法确定,原告方认定82万元的工程款涵盖整体工程款,即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价80万元加新增的2万元工程款,共82万元;被告方认定82万元的工程款全部为新增工程款,即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价80万元加新增82万元工程款,共162万元;但因原被告双方均未对于新增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申请鉴定,因此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且原告方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新增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是2万元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厂内道路施工工程款纠纷--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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