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一审法院在审理B诉C、XX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XX052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C于2021年7月8日前给付B工程款2287451.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B放弃要求XX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欠款的权利。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C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B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1)XX0522执11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C名下位于XX县某某二期18号楼1单元1层101,面积约为142.31平方米;1单元1层102,面积约为142.31平方米;1单元2层201,面积约为142.31平方米;1单元2层202,面积约为142.31平方米;某某二期18号楼1号、2号、3号、4号、5号、6号车库,以上房产均无产权登记。在执行过程中,A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某某二期18号楼101、201房屋及1号、2号车库的查封.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XX05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A的异议申请。A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之诉。现A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停止对某某二期18号楼1单元1层101室、2层201室;某某二期18号楼1号和2号车库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另查明,2016年12月31日,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甲方)与A(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用某某二期18#楼101#102#和两个车库抵顶乙方款项(壹佰贰拾万元整)(甲方向乙方借款120000元),多退少补。借款利息到2016年底为止。”协议书落款处由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盖章,有某某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盖章,A签字。 2018年12月24日,某某大学开发公司XX分公司出具涉案两处房屋、两处车库的购房款专用收款收据四张,总金额为1471428.2元。时任CXX分公司的出纳E称,当时F任CXX分公司总经理,F让E向其出具四张收款收据,F并没有交纳现金,也没有向公司交四张收款收据上的款项。A称,其在2017年9月、10月分两次向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转账支付购房款450000元。实际该款是向F个人账户转账450000元。再查明,本案争议的某某二期18号楼1单元1层101室、2层201室以及某某二期18号楼1号和2号车库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均由A使用。又查明,2018年6月7日,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第三人C用地项目名称为某某花园二期18#、23#、24#、25#(某某花园),用地位置为某某路东、某某大街北,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面积为64900平方米,建设规模1997.39平方米。同日,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第三人C,建设项目名称为某某花园二期18#、23#、24#、25#(某某花园)。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停止对某某二期18号楼1单元1层101室、2层201室;某某二期18号楼1号和2号车库强制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根据XX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登记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均为第三人C,本案争议的某某二期18#楼案涉房屋、车库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实际所有权人应为第三人C。A自称其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CXX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涉案房屋及车库抵顶欠款,并补齐剩余购房款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及车库至今。实际上,A与第三人C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C也不认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经济往来,第三人C也不是上述协议书的当事人。A称在签订协议书后其交付购房款450000元,从A提供的银行明细中可看出,该所谓的购房款450000元是转入F个人账户。A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CXX分公司与第三人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承接的事实。因此关于A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CXX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三人C否认其公司与A有经济往来以及以涉案房屋和车库抵顶借款的事实,现A虽然占有使用该涉案房屋和车库,但不能因此确认其依法享有涉案房屋、车库的所有权,A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假设A与第三人C之间的以涉案房屋和车库抵顶借款的事实成立,因A与第三人C之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条件。A提供的其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XX分公司、CXX分公司签订的以涉案房屋及车库抵顶借款协议书,是为了消灭双方的金钱债务,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所保护的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情形,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A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也不足以排除执行。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综上,A要求停止对某某二期18号楼1单元1层101室、2层201室;某某二期18号楼1号和2号车库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应驳回A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款纠纷诉求停止强制执行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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