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2008年5月6日,XX市粮食局下发长粮〔2008〕12号文件,决定A任老城某戊所长。2009年8月27日,XX市老城某甲注销登记。2011年1月6日,A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B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粮食专用款月息三分A2011.元.6号担保人:杨某”。 2022年4月2日,A在XX市某丙员会询问笔录中称:“...2011年1月16日这10万元(月息3分)与2010年5月29日20万元(月薪2分)没有联系,因为我曾多次向B借款用于老城某戊,而且这个借条我也没有保存,借条是我给B,而且利率和之前70万元的利率也不一样,另外这张借条日期是2011年1月16日,我还B60万元”。 2022年3月21日,B在XX市某丙员会询问笔录中称:“经我仔细回忆,2011年8月4日,我听说A在老城某丁贷款批下来了,在银行办手续,我随即喊着杨某赶到,我记得当时贷款不是以A名义贷款的,当时要求A还账的也还有几个人,经杨某,A与我协商先还60万元,剩余10万元A说等几天再还,当时我没有信用社的银行账户,我就让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将还我的60万元通过转账转到杨某的个人账户,杨某随后将60万元归我。”“2011年1月16日,A借你的10万元钱是否还给你?”B回答:“2013年4月,我想老城某戊讨要欠我的2011年1月16日的10万元借款,老城某戊时任所长尤某说没钱,最终协商由担保人杨某代替老城某戊垫付给我10万元本金” 2017年7月26日,XX市粮食局下发长粮〔2017〕52号文件决定:“…原老城某戊所改革的办法是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注册成立XX市某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国有独资),经营地址(原老城某戊),原老城某戊人员、资产及债权债务由XX市某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和管理.”。2024年7月2日,原告诉至该院。原告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A、B在XX市某丙员会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A多次向B借款用于原老城某戊经营。原告杨某作为保证人陈述A与B之间借款用于原老城某戊经营。本案案涉10万元借款,借条明确载明“粮食专用款”,该院可以认定此借款与A用于原老城某戊经营。 被告A作为原老城某戊实际负责人,借款及担保时原告知道被告A身份,庭审时原告C陈述借款时被告A是代表老城某戊进行的借款;B在庭审中陈述:“借了好几次,理由是收麦,国家的还没有下来,现在存点粮食,应该是这意思,借钱的目的是存粮的。”B在在XX市某丙员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4月,我向老城某戊讨要欠我的2011年1月16日的10万元借款,老城某戊时任所长尤某说没钱,最终协商由担保人C代替老城某戊垫付给我10万元本金”B以上意见均表明其借款合同相对方为原老城某戊。综上,可以确认本案借款的债务人为原老城某戊。 原告C作为保证人,向B承担100000元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即原老城某戊对其担保的1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原老城某戊经改革后成立XX市某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和管理原老城某戊人员、资产及债权债务。故原告C要求XX市某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告C代偿后应有利息损失,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继承纠纷偿还原告代偿款,遂判决:一、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C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C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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