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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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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2020年,C将其自建房项目交由A施工。后经高某4(微信名:高某)与A协商,双方约定由高某4以清包工的形式为C家建房,人工费按每天380元计算。但高某4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材料款。

B履行了建房义务,BA因建房事宜产生分歧,后B未完工即撤场。

A称已支付高某48万元,其中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3万元。同时提交其与高某4的聊天记录如下:

1.2021826日,高某4通过微信向A发出“工商银行户名:史某账号:×××开户行XXXX支行XX分理处”,A回复“这是谁的卡”;高某4回复“我妹夫的”,A回复“好的、明上午转给你”,高某4回复“好的”。2021827日上午1145A向高某4发出截图一张,该图模糊显示为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

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史某上述账户内2021827日的交易流水及对手信息,结果为:20218271128分,D向史某的上述账户转账5万元。

AD系其兄弟。

2.2022130日,A向高某4微信转账5000元,高某4收款。

高某4B的法定代表人高某1先后要求A支付建房工程款。经B法定代表人高某1A微信核对,A确定以下事实:

1.人工费:数量508,单价380元,金额为193040元,项目描述:此项目按图纸面积共计340平米,二层只完成至墙体砌筑完成及支模完成,所有混凝土柱及混凝土圈梁未浇筑完成,房顶未进行封顶。此项目为纯人工施工,不含任何材料费用,结合现场实际发生情况(见附图),本工程施工完成面为80%,按施工方原有报价清单综合工种数量为(636个工),按工程完成进度计算综合工种为508个人工。市场价大工400,小工260。综合考虑结算人工单价按380/工计算。对于该部分人工费金额,B予以认可,但表示其垫付材料费用。

2.×××工具金额共计12985元、钢管租赁费25992.83元。

以上确认的A应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共计232017.83元(12985+25992.83+193040)。

经一审法院核实,BA的主要分歧点在于:1.案涉工程提供建房施工行为的施工方是高某4还是B2.应付施工方工程款的金额。

针对第一个分歧点,B主张高某4系公司员工,其为职务行为,故B有权提起本案诉讼;A称其合同的相对方为高某4并非BB并非适格原告。

一审法院传高某6、张某1到庭,二人到庭后陈述:高某4系与B法定代表人高某1系姐弟关系。张某1与高某4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高某6一女高某520221130日高某4去世,高某4的父母均先于高某4去世。其家庭成员均同意由B作为原告起诉,其家庭与B之间亦无矛盾纠纷。一审法院电话询问高某5,其表示同意张某1和高某6的意见。

针对第二个分歧点,B主张AC欠付其的工程款共计470147元,其中人工费193040元、项目经理工资43500元、B实际垫付材料费193504元、车费1400元、税费38703元,合计470147元。对此A不予认可。B提交证据如下:

1.高某4A的微信聊天记录两页,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A当庭予以认可。在该份微信聊天中,高某4发出“吴总,我那钱你打算怎么着呀?你要是给不了你马上说一声。别这么耍我。你赶紧说,你给不了我我好想别的折。”A回复“你也别给我打电话了,我跟你说一声儿,那个张金峰也跟我说你那儿情况了,咱哥俩就什么都甭说了,我抓紧时间,我赶紧给你弄好。”高某4发出“你都给了我吧!人家把钱早就给你了。我急需用钱。”A回复“你这儿也不舒服,你也甭听人说,他都给我,给我多少钱,他都给我,咱俩不争就这些,甭管他给不给我,我该给你我也给你,你也不用听他说,他要给钱,我能不给他弄吗,对,他那点儿活儿全算你价钱,给了40万块钱。”

2.B的法定代表人高某1A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A予以认可。2023115日,高某1发出“吴总,我们都已经是三年了,您今天说我这个不合适,三年了,您从来没有说咱们对一下儿还是怎么着,我们一找你,你就说过两天,过两天,要不然就是说,哎呀,我们家封了什么之类的,我们小区封了,您都是这种话,都是这种借口,您说您到现在。您让我说您哪儿不,哪儿不合适,哎,那还有两处不合适,您觉您自己觉得合适吗?”次日,A回复“我刚打完电话,还没有弄完,嗯,您放心,今天怎么都给您弄过去啊,然后。”同年17日,A在微信中向高某1发送了五份文件,分别为:XX自建房—平立剖、XX建筑图纸—平面图、XX建筑图纸—立面图、XX建筑图纸—剖面图、现场照片。同年18日,A在微信中向高某1发送文件一份,即为×××租赁、工具及人……用。

3.施工照片四张,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A一审当庭予以认可。

4.案涉工程相关费用统计表、送货单、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支出凭证、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过磅单、挖机工作台班签证单、发票、钢管租赁结算单、收据、费用报销单等。对该份证据的73页至75页,A称系其发送给高某1,是其找审计人员对于费用进行计算,但这是工程完工的钱数,高某并未施工完毕;同时A辩称不认可B垫付料款。

B主张其垫付的材料费共计193504元,具体如下:

1)工具材料20016.54元。其中A确认的金额为12985元。对于其他项目,A辩称不予认可。

2)模板材料等13743元,模板木方及运费共计5950元。B提交送货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支出;对此A辩称案涉工程所有的模板材料都是其负责,与高某无关。

3)混凝土及泵车费共计8750元,砖、水泥、沙子费用共计32260元。对此A辩称案涉工程所有的材料都是其负责,与高某无关。

4)挖机台班费5600元。对此A辩称“高某”进场施工时涉挖机工作已完工。

5)采购钢筋费53231.4元。对此A辩称案涉工程的钢筋均是由其采购。

6)租赁钢管费37953.83元。对此A辩称案涉工程的钢管是由“高某”所租赁,但B主张的上述费用偏高,实际钢管租赁费为25992.83元。

7)采购楼板费16000元。对此A辩称案涉工程的楼板均是由其采购。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ACB支付欠付工程款47014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70147元为基数,自2020112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2.诉讼费用由A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一方面,高某4作为B的员工,其与A达成的建房施工合同,此时高某4系职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一审法院调查,高某4的配偶及子女均表示同意由B作为原告起诉,且其家庭与B之间并无纠纷。基于此,一审法院确定案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BA

BA之间形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BA建房提供劳务、技术,A应给付B相应的价款。对于B主张C应承担给付价款的责任,因双方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A是否应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双方无争议的款项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的陈述,双方已确认的工程款为232017.83元。根据A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核实调查,能够形成证据链,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故一审法院确认A已支付的工程款为55000元。对于A主张曾现金给付高某4工程款,因无证据予以佐证,对此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故A应给付B177017.83元(232017.83-55000)。

(二)双方争议的款项

1.垫付材料款。

1)工具材料费和租赁钢管费。A对于工具材料进行了核对确认为12985元、对租赁钢管费确认为25992.83元,其剩余部分因A未予以确认,且B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工具材料费和租赁钢管费以A确认的金额为准。

2)模板材料,模板木方及运费,采购钢筋费。B提交送货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对方发送了位置地点,能够较为完整的还原当时建房时的客观事实;对此A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一审法院采信B的主张,即上述B垫付材料款共计72924.4元(13743+5950+53231.4)。

3)混凝土及泵车费,砖、水泥、沙子费用,B提交转账记录、过磅单予以佐证,从其转账记录来看,均有×××等附言,能够较为完整的还原当时建房时的客观事实;对此A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一审法院采信B的主张,即上述B垫付材料款共计41010元(8750+32260)。

4)挖机台班费,B仅提交签证单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B确实因案涉工程支出上述费用,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5)采购楼板费,B提交转账记录予以佐证,从其转账记录来看,有×××楼板附言,能够较为完整的还原当时建房时的客观事实;对此A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一审法院采信B的主张,即B垫付楼板费16000元。

2.车费1400元。B仅提交收据和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B确实因案涉工程支出上述费用,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3.税费、项目经理费,因双方无约定,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A应支付B的款项为129934.4元(72924.4+41010+16000)。

综上所述,A应支付B工程款共计306952.23元(129934.4+177017.83)。对于B主张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支付欠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B工程款306952.23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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