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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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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CD3系夫妻关系,生育二子,即BA2019314日,D3去世。2022113日,C去世。2010417日,C(被拆迁人、乙方)与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拆迁人,甲方)签订《XX市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位于XXXX区某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购买安置房4套,分别为:1102房屋及同单元1002房屋、2203房屋及同单元1503房屋。2013629日,C1102房屋和2203房屋办理了收房相关手续。201994日,CBD3去世后1102房屋、2203房屋待分割为由,将A诉至该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该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20191112日作出52622号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203房屋上的相关权益由C所有;二、1102房屋上的相关权益由CBA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今后该房屋的出租收益,各方按照份额享有相应的权益。20211022日,C取得1102房屋不动产权证,不动产证号:京(2021)海不动产权第XX号,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9124日,C自书《遗嘱》一份(即上述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C,女,身份证号:110xxx汉族住址:XXXX区前XX居民区东区171号因我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XXXX区某号楼1单元2203号房屋由B(身份号证号:110xxx)个人继承.若我去世时2203号房屋已卖出,则该房屋卖房款全部给(‘部’与‘给’字中下方有‘不’字样,‘不’字部分笔画与‘给’字存在重合关系)B‘全’‘不’‘B’字体均较细,‘部’‘给’字体均较粗)。XXXX区某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全部由B个人继承。以上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书写时头脑清醒未受胁迫、欺骗。”上述自书遗嘱中,普遍存在笔画缺失或者笔画书写错误等不规范之处。

202017日,C(出卖人)与案外人E(买受人)就2203房屋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510万元。同日,C(甲方)与E(乙方)就2203房屋买卖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指定的收款人为B,并载明B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第三条约定“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并提供:1.上述房屋产权人C,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2.上述房屋产权人之子B,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3.上述房屋产权人儿媳孟维敏,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该《补充协议》落款“甲方”处有CB及孟维敏签名。同日,C(甲方)与E(乙方)另签订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资金监管的另行约定》,C在落款“甲方”处签名,B“甲方受托人”“甲方代理人”处签名。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下事项无争议:

(一)1102房屋: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均无异议,均认可B就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二份额;A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但双方对于自书遗嘱中关于2203房屋售房款归属的相关内容理解存有争议,后详述);

(二)C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卡均由B持有,部分已销户、部分已经找不到,已销户账户内款项已由B取出且未与A分割,以如下查询金额作为双方均分的基数:1.XX银行:(16210xxx4475账户(以下简称4475账户),截至20221221日,余额10.76元。(20700103848118(以下简称8118账户),截至20221221日,余额514.56元。2.XX农商银行、截至202471日情况如下:(1)账号/卡号04********62********0********余额均为0元;(2)账号/卡号04********62********余额均为15316.92元;(3)账号/卡号04********62********余额均为23.57元;(4)账号/卡号04********余额0.99元。

(三)B自认于C去世后曾领取慰问金1000元,双方均同意平均分割此款。

(四)A曾提及、但此后明确同意不在本案中处理:C遗留红木家具一套、D3C葬礼礼金、C丧葬费。

双方当事人就如下事项存有争议:

(一)自书遗嘱中2203房屋售房款归属的内容理解

上述自书遗嘱中“该房屋卖房款全部(‘部’与‘给’字中下方有‘不’字样)给B”理解有争议:A认为综合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恰因2203房屋出售与否的权利归属不同,才有必要分别写明,故“不”字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应地,2203房屋售房款510万元应归其所有。为此,A提交C住院病历若干、G的书面证言,证明其赡养、照顾CC对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等。G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主要内容为:BA系其表叔;D3生前曾表示四套房屋由BA、两个孙子各得一套;D3去世后,BA因房产分配开始产生矛盾;D3C住院期间,A一直陪同;B曾多次为C转院且不告知亲友,亲友通过各种渠道获知住院信息并需经B同意,方能探望CB未告知C去世消息,故其未参加葬礼。

对此,B虽认可G的身份,但以G有倾向性、证言前后矛盾等为由对其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认为自书遗嘱中“不”字非正常书写内容,不是C主观意愿,“不”字不符合全文逻辑的一致性,故应为笔误;“部”字从字体粗细、间距等看更符合正常行文逻辑,故“部”字应为对“不”的修正。相应地,2203房屋售房款510万元应归其所有,并提交如下见证书及其档案资料作为证据材料,证明该遗嘱已经见证、见证过程中C解释B孝顺、A不孝顺、C就见证人宣读的遗嘱内容亦未提出异议:

证据1.B(甲方)与XX某律师事务所(乙方,以下简称某律所)于20191128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遗嘱见证、继承纠纷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乙方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三万元;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产生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发生时由甲方自行交纳。

证据2.C(委托人)与PK(受委托人)于2019124日签写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对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遗嘱见证等相关事宜。代理期限为:至委托事项终结。”

证据3.落款处某律所公章、KP作为见证律师签名、日期为2019129日的《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以下简称《见证书》)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人C”“委托见证事项:遗嘱见证”“见证过程”“见证流程”“见证结论”“附件”。

其中,“见证流程”的主要内容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相关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于2019124日,在XXXX区某12号楼1单元1503号对立遗嘱人C进行遗嘱见证。见证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在见证律师充分告知了立遗嘱人权利义务后,由立遗嘱人C出示了草拟的遗嘱文本一式三份(其中手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经立遗嘱人审阅及见证律师K律师宣读后由立遗嘱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后见证律师KP在遗嘱上签字。摄像师H对现场遗嘱见证全过程进行了拍摄。2.立遗嘱人C的遗嘱内容如下:遗嘱立遗嘱人:C,女,身份证号……汉族,住址:XXXX区前XX居民区东区171号因我年事已高,特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XXXX区某号楼1单元2203号房屋由B(身份证号……)个人继承,若我去世时2203号房屋已卖出,则该房屋卖房款全部给BXXXX区某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部分,全部由B个人继承。以上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书写时头脑清醒,未受胁迫、欺骗。

“见证结论”的主要内容为:“1.见证声明:1)本所见证律师仅就:立遗嘱人C所立《遗嘱》进行现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立遗嘱人人身自由、自愿、系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他人强迫、欺骗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律师不对立遗嘱人C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做任何实质性审查和分辨。2)本所见证律师只对该份《遗嘱》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字按手印的过程形式上予以见证,不做任何实质见证。对见证此《遗嘱》过程外一切事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应自行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向见证律师陈述的一切事实承担法律责任。3)本所及见证律师与立遗嘱人、利害关系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2.见证意见:1)立遗嘱人C(身份证号同前)自愿于2019124日在XXXX区某12号楼1单元1503号订立《遗嘱》一式三份,并签名按手印。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意志清醒,未受欺骗,无任何胁迫。2)立遗嘱人C(身份证号同前)当天在见证律师K律师宣读完遗嘱后,在遗嘱上的签名、按手印真实。3)该份《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见证书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据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9124日出具的(2019)精检字第834号《精神状态及智能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姓名:C;性别:女;出生日期:1947729日;身份证号……检查日期:2019124日;委托单位:XXXX公证处;一、材料摘要:据C之儿子B反映:她身体尚健康,脑子清楚,对本次公证有所了解。为办理公证之事,来做检查。二、精神状态检查:神清,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可,接触主动,问答切题。对个人简历及本次公证之事叙述清楚。对一般常识掌握可,计算力可。表情自然。三、智能检查:应用《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对C进行检查,得分1分,属正常智力水平。四、检查诊断:目前C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

证据5.“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以下简称“谈话笔录”)共3页,主要内容为:问(见证人,下同):“因何事委托见证?”答(C,下同):“分房,房子给大儿子B”;第3页问:“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住址)?”答:“B51岁,某12号楼1503”。问:“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原因?”答:“相处的挺好;小儿子不孝顺,大儿子孝顺”;C在第3页“被谈话人(签名并纳右手食指印)”处签写姓名、日期(2019.12.4)并捺印、PK在第3页“谈话人”处签名并签写日期。

证据6.视频若干,包括:BC至某律所签订委托协议的视频;制作“谈话笔录”的视频,内容与上述“谈话笔录”内容一致,C宣读自书遗嘱部分内容,随后由见证人代为宣读自书遗嘱全部内容,且宣读上述争议语句为“若我去世时2203号房屋已卖出,则该房屋卖房款全部给B”,C对宣读内容均未提出异议或者修改要求。

证据7.见证人K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某律所接受C委托,派其与P、某律所行政人员M201912月赴C家中进行遗嘱见证;遗嘱内容涉及两套房屋,一套为C所有,由B继承,另一套房屋中有C的份额,其中属于C的份额由B继承;见证过程中,P负责询问并进行记录,M负责摄像,但具体分工记不清了;没有注意到自书遗嘱中的“不”字,C书写时会手抖,结合笔录意见,C的意思应该是无论2203房屋是否出售都由B继承;不清楚何人联系见证、见证费用金额及付款人;见证前不认识D3CB

证据8.见证人P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接受C委托后,其与K、某律所行政人员M2019124日到C家中,为C将其名下一套完整产权房屋及一套部分产权房屋留给B进行见证;见证过程中,其为谈话人,M全程录音录像;经谈话,了解到自书遗嘱为C真实意思表示,未受欺骗,精神状态无异常,头脑意识清醒,故基于自书遗嘱内容、谈话内容制作了见证书;由于自书遗嘱中的“不”字不明显,故见证时没有注意到,记不清是否曾向C核实,但认为结合谈话内容,“不”字没有实质意义,不影响遗嘱内容;记不清谁支付了见证费用,不清楚某律所此前是否给CD3进行过见证,见证前亦不认识二人,不知道何人联系见证一事,系听从某律所安排;C于见证当日取得精神状态及智能检查报告;到达C家时,C已经写好了自书遗嘱,其未亲眼见证书写过程,但认为该自书遗嘱为C真实意思。

对于上述证据,A认为证据1恰证明遗产受益人参与见证,故见证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以见证过程视频中未体现C签写委托书的内容为由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以见证人未就遗嘱订立全程见证、见证内容不完整且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等为由不认可上述证据3和证据5的效力;对证据4无异议;以未显示录像时间为由,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以证人KP此前曾向D3C提供过见证服务、但证人称此前不认识C,故不认可证据7和证据8

(二)BC在世时转出C存款

2021811日,B8118账户转出734.5元;2022119日,B4475账户转出87898.16元;以上款项均转入B名下账户内。对于上述转账行为,A认为属于B擅自转移C合法财产;B解释称所转出款项部分系其应得租金、部分用于C日常消费。

(三)自2020122日至次年113日期间租金

2020122日至2023113日期间,1102房屋租金均汇入4475账户,分别为:2020122日,84652.8元;20212253704.46元;202193日,32108.9元;2022118日,87827.28元;2023113日,55718.38元。A曾经强制执行程序收到3笔房租,分别是:首笔房租应为31900元,扣除C另案同意垫付的诉讼费1900元,实际收到3万元;第二笔租金29275.76元;第三笔租金15472元。以上实收金额合计74747.76元。

2023115日至同月19日期间,B4475账户取款11次,每次5000元,共计5.5万元。对此,B解释同上,称所转出款项部分系其应得租金、部分用于C日常消费。A对该解释不予认可,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述期间收取租金总和,减去其已领取租金74747.76元,二者的差额应由其与B平均分割。

(四)D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A申请,该院向XX体育大学核实D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具体数额及实际发放情况。XX体育大学人事处向该院提供落款日期为2019318日的《教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发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显示D3一次性抚恤金23506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28506元。该通知单底部有C、孟维敏签名。B解释称其妻孟维敏陪同C领取上述款项,但该款由C控制。A对上述解释不予认可,主张其应分得上述款项的一半。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C名下1102房屋由B享有三分之二份额,A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CD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BAD32019314日去世。526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102房屋(原楼号为XXXX区某号楼102单元1102房屋)的相关权益由CBA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今后1102房屋的出租收益由各方按照份额享有。2019124日,C立下律师见证遗嘱,1102房屋中属于C的份额全部由B继承。2022113日,C去世。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就双方无争议事项,该院不持异议;就双方争议事项,该院分述如下:就510万元售房款的归属一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自书遗嘱的效力,但因对其文义理解存有争议,故导致该笔售房款归属意见不一致。至于所谓“见证遗嘱”的效力之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见证遗嘱的对象主要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而根据《见证书》所载内容、KP的证言可知,本案所谓“见证”内容并非针对上述遗嘱类型的见证,即不存在所谓“见证遗嘱”。针对上述自书遗嘱中争议语句的理解,从争议语句的字体粗细角度看,“全”“不”“B”字体均较细,“部”“给”字体均较粗;从“部”“给”与“不”字的位置关系上看,“不”字部分笔画与“给”字存在重合关系。从全文的文字书写特征上看,该自书遗嘱存在多处笔画缺失或者笔画书写错误等不规范之处,可见C的书写能力有限。因此,B所述、“不”字为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结合如下相关事实,该院对B的解释予以采纳:争议语句以外的其他内容均旨在将相关房屋权利交由B继承所有;C将该遗嘱交B保管;此后实际出售2203房屋时委托B作为代理人并指定B名下账户为指定收款账户,在其生前并未以诉讼等方式向B主张返还售房款;尽管上述见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嘱见证,但相关视频中C未就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提出异议,明确表示“房子给大儿子B”,就“你与遗嘱受益人相处如何?遗产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原因?”解释为“相处的挺好;小儿子不孝顺,大儿子孝顺”。

就自2020122日至次年113日期间租金,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该期间租金共计314011.82元,则根据另案调解,CBA应各自分得约104670.6元。B曾于C去世前自8118账户转出734.5元、于C去世前后自4475账户转出87898.16元和5.5万元,合计143632.66元,较其应分得租金多38962.06元,尽管B解释称用于C日常消费,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故该院判令B就上述差额的一半向A支付补偿,即19481.03元。鉴于A自认此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领取租金,应得租金扣除C另案同意垫付的诉讼费1900元后实际领取74747.76元,故该院认定其已经分得租金76647.76元。其应得租金与已得租金的差额28022.84元,应自C遗产中予以优先扣除。鉴于B自认已取出C名下相关银行存款,故该院判令其向A支付该笔差额。

D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鉴于此款领取时C本人亲自参与,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款由B夫妇实际控制或使用,故该院对A要求分割此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现在C名下、1102房屋由BA继承所有,其中B享有三分之二份额,A享有三分之一份额;2.B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A支付49596.1元;3.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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