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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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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AB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B2,一女BB2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B3B3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周某2B12006724日去世。17号院于1993年登记在B1名下,房产所有证载明7间房,共115.7平方米。200963日,B手写《赠予书》一份,载明:经我丈夫B1生前同意,将17号院的后排房(共四间,其中正房三间,西房一间,连同院子一起)赠予我们的女儿B所有。A在该《赠予书》落款处签字。庭审中,A表示《赠予书》虽是其签字,但不是A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予书》内容违法,17号院不是A个人房产,是A及配偶、儿子、儿媳共有的房屋,B并非拆迁安置人口。

2009613日,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与A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XX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乙方在拆迁范围内(17号院)有正式住宅房屋11间,建筑面积191.18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AB2、赵某、B3、周某2;乙方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1449215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2274958.6元,以上共计3724173.6元。2009713日,上述拆迁款支付至A账户中。2009719日,AB转账100万元。2009723日,AB转账29990元。20091018日,A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我女儿B借款80万元,用以购买某室住宅。在政策允许时,我将该套住宅的所有权赠与我女儿B,用以偿还80万元借款。201091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A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27.67平方米,买受人支付购房款788745.26元。经查,2010819日、1030日,C分别向某公司支付购房款788745.26元、7722.5元及维修基金25784元。20101129日,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确认A在《遗嘱》上签名。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A,我的丈夫B12006年去世,我没有再婚。我于今年购买了涉案房屋,完全由我的女儿B出资。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女儿B继承。如果女儿先于我去世,这个房子留给外孙C,不作为他的夫妻财产。A表示虽认可上述《遗嘱》的形式真实性,但表示该遗嘱不是A的真实意愿。20111220日,涉案房屋登记在A名下,房屋性质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为128.92平方米。201724日,A作为出卖人与B作为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1985368元。同日,涉案房屋登记在B名下。B缴纳了契税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上市出售时补缴的土地收益费。201784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C名下。

诉讼中,A提交医院出院记录,证明A一直与B2夫妻共同生活,且一直是儿子照顾A日常生活看病医疗等,B唯一一次带A看病就在住院期间带A办理了买卖合同,B自从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后,未再来照顾ABC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表示A住院期间一直是B在照顾。A另提交200961日通知一份,证明所谓赠与是B恶意的,B在下发拆迁通知的第二天写了赠与书,且房屋不是A个人的。B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诉讼中,BC提交照片证明AB关系融洽,B尽到赡养义务。A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与本案无关。BC另提交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证明A滥用诉权,干扰其正常生活。A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B201724日就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的名为《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履行流质契约的合同无效;2.判令BC配合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A名下;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流押/质条款应满足以下特征:1.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约定;2.是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3.是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本案中,《借条》内容虽显示A有向B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未约定借款偿还的时间,亦未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发生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故《借条》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流押/质条款的要件,故A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据此要求恢复涉案房屋登记的诉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驳回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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