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导读:济南房产买卖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调查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证据,济南房产买卖律师参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与E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即C、A、B。D于2007年12月10日死亡,E于2023年5月18日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303号房屋系D和E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5月22日,E与A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E将303号房屋出售给A,房屋成交价格为42782.89元。在同日的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A表示申请登记的房屋不是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E于同日出具《放弃声明》,内容为:“我和A(儿子)从小至今,几十年一起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经风雨、共患难。今后也是我唯一可以寄托和信赖的人。因此,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自愿放弃303号住房产权,过户给A所有,特此证明。同意A用于减免相应契税。” A与G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4年7月9日登记离婚。303号房屋于同日登记在G名下。 A陈述E签订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原因是在生前将房屋处理完毕以避免争议,2023年初分别与B、C商量,给B30万元和给C10万元之后,房屋就给A,各方就没有争议了,各方同意之后,E就给了钱。B陈述关于房屋与A有过沟通,但B并未同意,2024年调取不动产登记时才知晓买卖合同。C陈述E曾表示将10万元给C,让C不要争房屋,对房屋过户不知情。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与E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303号房屋系D和E的夫妻共同财产。在D死亡后和析产继承之前,303号房屋应属于E、B、A、C共同共有。E与A签订买卖合同,将303号房屋出售给A,二人作为家庭成员理应知晓房屋所有权情况和共有人情况。A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签订经过了B和C的同意。综上,E与A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对B的诉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买卖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确认E与A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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