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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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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某9与毕某系夫妻,二人生育有包含B在内的七名子女,长子A020151220日去世),育有独女C;二子E,即A之父;三子A12006121日去世),育有独子D;四子A220091216日去世),育有独女G;五子B;长女H;二女F

毕某于2004129日死亡。毕某死亡后,于某9未再婚。19991027日,于某9和毕某在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于某9的遗嘱记载: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坐落在1-3-1号两室一厅楼房,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是我与妻子毕某的共有房产。我将属于我的那部分房产遗留给我小儿子B。毕某的遗嘱记载: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坐落在1-3-1号两室一厅楼房,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是我与丈夫于某9的共有房产。我将属于我的那部分房产遗留给我小儿子B

2021416日,于某9A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于某93-1号房屋卖给A,房屋建筑面积53.52平方米。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自行成交。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1000000元。双方于当日完成了3-1号房屋的过户,现房屋登记在A名下。A自认并未实际向于某9支付合同约定的1000000元购房款。

B曾以相同的案由和诉求,于20227月将A诉至法院,案号(2022)京0109民初XX号,后B撤回了起诉。在该案庭审中,为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是于某9的真实意思表示,A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视频证言,并申请证人C出庭作证。证人C当庭陈述:其系于某9的孙女,与A是堂姐弟,B是其叔叔。202112月,其有一天去看望于某9,于某9对其说将3-1号房屋给了A了。在该案中,BA一致认可,毕某去世后,于某9虽未再婚,但一直同刘某一起生活。视频中的老人系刘某本人,视频中刘某陈述:于某9生前跟其说过,要把3-1号房屋留给A。经质证,B不认可C的证言,认可视频里的老人系刘某,于某9将房屋过户给A也是刘某的主意。但是房屋是于某9和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某9在过户的时候刻意隐瞒。

另查,B2023417日以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B要求确认于某9A2021416日签订的《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69日做出(2023)京0109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B不服并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于20231011日作出(2023)京01民终7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XXXX区人民法院重审。故形成本案。

B向法院提交的由H出具的证人证言载明:于某9和毕某在1999年在XX公证处公证:在于某9和毕某百年后将3-1号房屋给B一事,包括A父亲E在内的兄弟姐妹们早就知道。H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ACDEF认为H是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且是本案被告,因此由B所提交的H的证言不能反映事实。

经法院向于某9和毕某之二女F本人电话询问,F明确表示在于某9和毕某在世的时候,就向其告诉过已经做了公证遗嘱,要在于某9和毕某去世之后将3-1号房屋给B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2021416日于某9A所签订的《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于某9A3-1号房屋的买卖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对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举证难度较高,因此应当主要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否恶意串通所为,其判断标准就是社会一般观念。在本案中,于某9和毕某之长女H及二女F明确表示其早就知道于某9和毕某在1999年在XX公证处公证:在于某9和毕某百年后将3-1号房屋给B;而A长期与于某9和毕某共同生活,其陈述不知道公证遗嘱的事情,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可信度较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且即使没有公证遗嘱的存在,3-1号房屋是于某9与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毕某去世之后,B作为继承人之一亦取得了3-1号房屋的利益,于某9A在明知3-1号房屋上有B利益的基础上,采取隐瞒的方式将3-1号房屋过户到A的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B对此事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于某9A之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串通,其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于某9A2021416日签订《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编号:XX)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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