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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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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2022220日原告B(甲方)与第三人A(乙方)签订了一份《物资租赁合同》,第三人A从原告处租赁建筑器材,约定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3元/米/天、顶丝0.03元/根/天、轮扣0.03元/米/天、套筒0.015元/个/天、木架板0.4元/块/天,同时还约定,一、第三人A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租金执行,并在下月25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租费,每拖欠一天按所拖欠租金总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二、租赁日期从领取物资日至归还完毕止,低于90天按照90天计算,超过9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以A提货单签订日期为开始日期,以原告签字的退货单签订日期为结束日期,每年报停日期不超过30日。四、乙方租用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租期以原告仓库办理的经A方经办人签字的提货单和甲方签字的退货单,为物资退还及结算租费凭证。五、A方在退还所有物资时,所领取的新品或半成品退货时不得调换,如发现不是原物品,按市场价格30%付给甲方质量补偿,丢失物品按市场价赔偿。

合同签订后,自2022221日至2022316A多次从原告处承租建筑器材,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2份租赁站发货单,发货单有D签字;在租赁过程中的2022423日至2022820A陆续退还了部分租赁物,现还有钢管15879米、扣件23688个、木架板453块、轮扣7953.8米未退还。截止至20231231日,租赁物产生租赁费776162.43元。剩余未退还租赁物日租金为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3元/米/天、轮扣0.03元/米/天、木架板0.4元/块/天。未退还物品日租金为965.94元。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案涉租赁物使用工地为XX项目工程,该项目系第三人A借用被告C资质承包施工;在案涉租赁站发货单上签字的DA雇佣的项目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原告EF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在合同协商时,F是以XX的名义与原告E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原告E也是基于甲方为XX才出租货物;被告C对此不予认可,质证称这是原告与F之间的个人行为,被告C不知道,F不是C的人,公司也不认识F,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法人授权委托书(2)》,用以证明被告CD出具了委托,委托D进行物资的领用、核对确认;被告C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抬头单位系开给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从抬头单位和授权内容该授权委托书并非为开具给原告的,对原告不具有效力;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委托期限的时间节点属于被告C在邯钢项目的施工时间段内,印证了第三人A系项目负责人、具体事务办理人的事实;被告C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C称第三人A的授权委托期限为202211日至2022131日,原告主张的案涉租赁合同为2022220日签订,在案涉租赁合同签订时该授权已经到期,授权内容与本案案涉工程也不是同一个项目。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今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二、判今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76162.43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776162.43元为基数,自2024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返还15879米钢管、23688个扣件、453块木架板、7953.8米轮扣;并支付原告从202411日起,按照日租金965.943元计算未退还的租赁物的租金,直至全部退还完毕为止;若不能返还,则按照成品价赔偿原告522989.4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原告与第三人A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原告已向第三人A出租租赁物,第三人A应当支付20231231日之前的租金776162.43元,并支付利息。现剩余的租赁物钢管15879米、扣件23688米、木架板453块、轮扣7953.8米应予以退还,在未退还之前应按日租金965.94元支付租赁费。

第三人A借用被告C的资质承包该项目,其系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而第三人A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物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收货人D也是第三人A雇佣的现场工作人员,被告C并非该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及权利义务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支付租赁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租赁费776162.43元及利息(利息以776162.43元为基数,自2024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第三人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B钢管15879米、扣件23688个、木架板453块、轮扣7953.8米;第三人A在上述物品未退还之前自20241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日租金965.94元支付租赁费;三、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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