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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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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律师王勇13573782679】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1995824日,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作方)与XXXX铝塑门窗公司(承揽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安装定作的金额为395110元,约定9月上旬开始供货……,1020日前全部完工。第九条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用以上货款同甲方协商购买219公园北住宅,乙单元5楼三室二厅,面积140m²一套。第十四条以上门窗金额和房款金额相等,如铝合金窗数量另有增加,将另行计算,现金支票支付。XXXX房地产公司在定做方盖章,A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XXXX铝塑门窗公司在承揽方盖章,C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原告提供的199591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甲方为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为XXXX钢窗厂,约定1、乙方购买甲方住宅:乙单元,五楼二十三号住房一套。户型:三室二厅。面积140m²。2、总金额:412965元。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有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合同章,乙方处有C签名,但没有XXXX钢窗厂印章。

经该院询问,原告认为XXXX钢窗厂其实是CXXXX铝塑门窗公司的称呼,故签订《购房协议书》的相对方是XXXX铝塑门窗公司.被告认为C系钢窗厂的业务员,购房协议的相对方应为XXXX钢窗厂。

1995116日,XXXX铝塑门窗公司为XXXX房地产开具产品名称为铝合金门窗,金额为100000元的发票。

D成立于19961014日,系由XXXX铝塑门窗公司变更为XXXX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又由XXXX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变更为XX市某幕墙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为由C变更为张某。

CA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427日作出(2021)辽0302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经审查认为部分为:……本案中,与XX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用工程款抵顶涉案房屋购房款协议的主体为XXXX铝塑门窗公司,而非C本人,故C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同理,AB提起反诉,要求C支付剩余购房款,所反诉被告主体错误。该案的裁判结果为:一、驳回C的起诉;二、驳回AB的反诉。该裁定书已生效。

原告提供介绍信存根证明其系向XXXX铝塑门窗公司主张权利,该存根最早的开具时间为1998810日。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AB。该公司已注销。A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原告商品房购房欠款129,755.4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是否正确?2.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限?3.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4.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购房款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和上述款项的具体数额?

原告的诉求是否应当支持应先对争议焦点12进行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1,《购房协议书》中所列的甲方虽为XXXX钢窗厂,但协议中并没有该单位的公章,只有C本人的签名。C虽主张其是钢窗厂的业务员,但未提供证据。且根据《加工定作合同》的签订方及合同内容可知,《购房协议书》应为《加工定作合同》的补充;故上述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应均为XXXX铝塑门窗公司,即本案被告D。另该院生效裁定书亦确认了合同的相对方为XXXX铝塑门窗公司。

关于原告对C主张权利一节,因C不是上述合同的相对方,且该院生效裁定书已对同一事实驳回了ABC的反诉,故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加工定作合同》和《购房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均为1995年。原告虽主张其于2008年方知道C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但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而其提供的介绍信存根显示:原告在1998年即找XXXX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商谈补交拖欠购房款一事。由此可知,原告在1998年即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原告于2024年起诉,超过了20年。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房产纠纷商品房购房欠款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A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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