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B与E于1998年1月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婚前E育有两子,为D、A,原告B育有一女,为原告C。E于2008年7月9日去世。XXFC××**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载明“XXFC××**车辆,登记日期2006年9月5日,机动车所有人E。”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显示该车辆价税合计229800元。 2008年12月23日,A将案涉争议车辆过户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车牌号变更为XXF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显示该车辆价税合计190000元。被告自认,案涉争议车辆登记在A名下,由被告D保管。2021年5月26日,B向一审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被告为C、D、A,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XX06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XXFC××**车辆系E与B婚后购买,该车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各方可对价值重新确定或评估后再行主张。”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XX06民终335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案由继承引发,案涉车辆为待分割的财产,被上诉人对车辆进行了过户登记,但认可B、C对案涉车辆享有75%的份额并同意车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并无隐瞒、侵吞财产的行为。”上述判决均已生效。被告D、A同意按照案涉车辆目前的价值进行分割,并认可(2021)XX0606民初XX号判决的分割原则,同时主张案涉车辆保管、维护、存放等费用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原登记于E名下的丰田牌XX轿车系E与原告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E与B对该车辆各自占有50%份额。E去世后,原告B、C以及被告D、A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E的遗产予以继承。针对E享有的50%的份额,原告B、C以及被告D、A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各自继承12.5%的份额。本案被告认可B、C对案涉车辆享有75%的份额并同意车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关于案涉争议遗产车辆的价值。原告主张按照当时的交易价格190000元认定并予以继承分配。被告辩称该票据开具仅为办理过户并非实际交易价格,且其保管使用该车辆期间,支出了年检费、交强险、保养费、车船税,应由继承该车辆的继承人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分割时应予以扣减。双方在他案诉讼时均未对争议的遗产车辆价值做出评估申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向双方释明,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争议遗产车辆的价值进行鉴定。经查明,A在过户案涉争议车辆时系被继承人去世后5个月左右,当时过户交易开具的机动车交易发票载明交易价款为190000元。该交易价格系案涉车辆在进行二手交易时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与A均认可的交易价格,一审判决认为在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争议车辆予以价格评估的事实情况下,采信190000元的车辆价格,较为公平。因此,按照原被告各自继承份额比例,原告B继承62.5%×190000元=118750元;C继承12.5%×190000元=23750元;被告D继承12.5%×190000元=23750元;A继承12.5%×190000元=23750元。案涉车辆现已实际登记于被告A名下,故A应对上述属于原告B、C以及被告D对案涉车辆的享有的相应份额的车辆价款负有给付义务。 此外,被告辩称其保管使用该车辆期间,支出了年检费、交强险、保养费、车船税等费用共计36906元,应由继承该车辆的继承人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分割时应予以扣减,但其未提交上述使用、保管车辆期间支出费用的支付凭证及相应发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被告提交的检验标志等证据,该车辆在D、A控制、使用期间确系存在车辆检验、强制险等必要合理支出,但二被告实际控制使用车辆,也是实际受益一方,故主张原告承担相应费用的理据不足。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给付继承的车辆价款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B继承的车辆价款118750元;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C继承的车辆价款23750元;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D继承的车辆价款23750元;四、驳回原告B、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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