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2019年12月,一审原告C起诉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A、B偿还C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承担违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由A、B承担。C在起诉时将D列为第三人。 2016年10月28日,C名称由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区法院)(2017)XX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须支付C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D作为保证人之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区法院作出的(2019)XX执恢291号执行裁定及XX区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均证明,被执行人D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C提交XX区法院(2017)XX0211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XX区法院(2017)XX0211执48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XX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D对A、B享有到期债权1982900元(该款项是通过拍卖D的房产获得的价款),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9月4日。A、B提交《个人借款往来对账单》《协议书》各一份、转款凭证及交易明细39份。证明:(1)A与D于2019年10月14日就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对账;(2)D至2019年10月14日尚欠A本金629232元;(3)A于2019年10月14日,就D代其偿还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XX分行)的债务行使抵销权,D对A、B不享有债权,故C不享有债权人代位权。A、B提交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单据、民事起诉状、通知开庭短信截图。证明:A与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被XX区法院受理,案号(2019)XX0211民初17160号,该案与本案具有密切关联性,应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9月9日,XX区法院受理C与A、B,第三人D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A、B提出管辖权异议,XX区法院作出(2019)XX民初498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XX区法院管辖。2019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根据C提出的申请,依法对A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XX区法院于2019年8月31日依法拍卖了D名下的位于XX市某某花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和位于XX市某某花园3号车库,拍卖所得1982900元,移交XX区法院车库拍卖款57168元,剩余1925732元已作为案款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为:一、C对D是否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二、A、B是否对D负有债务。三、在C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A、B能否行使对D的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为:(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C对D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XX区法院(2017)XX民初881号判决已生效,D作为该案的保证人之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区法院(2019)XX某恢291号执行裁定书及XX区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可证明除XX区法院已提取的被执行人D的拍卖款57168元以外,被执行人D至今未履行其他还款义务。故C对D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A、B对D是否享有到期债务。XX区法院于2019年8月31日依法通过淘宝网拍卖了D名下的位于XX市某某花园10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和位于XX市某某花园3号车库,得拍卖款1982900元,该款用以偿还A、B欠某银行XX分行的债务。扣除已由XX区法院依法提取的拍卖款57168元,D为A、B清偿了1925732元。D享有对A、B到期债权1925732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C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A、B能不能行使对D的抵销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权利实现时的一种特殊的债的保全制度,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权是对债权真实性的抗辩。A、B辩称其已经于2019年10月14日向D行使抵销权,D对A、B不享有债权。一审法院认为,在C提起代位权诉讼后,A、B和D就互负债务达成互抵合意,与代位权诉讼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对A、B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综上,C对D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A、B对D负有1925732元债务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限,D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已对C造成损害,C向A、B主张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代位权纠纷偿借款及利息,XX区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XX0211民初20447号民事判决:一、A、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C1925732元;二、驳回C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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