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 导读: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案证据,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参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诉讼。以下是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22年11月4日,申请公布日为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为某2公司,登记的发明人为A、B、C。某1公司主张,2017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A在某1公司工作。某1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A参与的工作内容如下:1.B与A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9日,B发送“老田,今天***的PPT能发出来给客户?”6月13日,A发送“流式设备初步设计及细节探讨.pptx。”2.A、B、C等人组成的“新项目研发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8日,A在该群发送2张图片,某1公司主张上述图片与涉案专利申请附图1对应。6月25日,A发送“@B@Aaron@王某2***图纸我全部弄完了,工程图也出好了,要不要再审核一下细节,如果不需要我出完BOM开始加工了。”7月6日,A发送“@B@Aaron@王某2去盖器当前版碰到的问题:1.不锈钢盖板不能顺畅放进去,2.不锈钢盖有抛光滚轮防滑效果不好,夹住后会缓慢往下滑落,3.盖板放入后不能自动导正,备用方案已优化完成,明天是否有时间开会讨论一下。”同日,A在该群发送2张图片,某1公司主张第1张图与涉案专利申请附图2一致,第2张图是内部布置图。3.包含A、C等人的“XX加工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7月7日,A在该群发送“***优化0707.rar”并询问“这几个件周一能出来不?看点看一下图,有问题及时沟通。”某1公司主张根据该群聊天记录,涉案专利申请已经完成并进行试加工。4.包含B、C、王某2等人的“***方案技术沟通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1日,B在该群发送“@XX,好,XX现在在继续XX的设计和测试,XX@王某2也在协助。群里面都是我们的同事,咱们随时群里面沟通”及某1公司地址、A电话,后面说明“如果还能再寄出一些耗材,可否寄往上面的地址,多谢!@高。”6月22日,A在该群发送3张图片,某1公司主张该图片可与涉案专利申请附图1对应。 某2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申请权应归其所有的相关事实:某2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8日,C与某2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7年6月7日;双方于2023年2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日,A与某2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保密协议》约定A不得擅自使用前雇主的保密信息,否则将承担因此给某2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3年3月20日,A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并支付2023年3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的工资9391.3元。2023年5月16日,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劳人仲字[2023]第XX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XX号裁决书),认定某2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决某2公司支付A工资9391.3元,并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2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16日,“XX”(某2公司员工XX)发送:“本发明的关键点是,防滑轮组的夹持结构,防滑轮组结构包括引导导向轮、防滑滚轮、滚轮支架、滑轨、弹簧、滚轮固定板。这种结构可以有效的兼容盖子宽度相差4mm的孔板的开关盖,防止孔板插入时盖子形变、错位或阻力过大造成整板掉落,并且可以在孔板插入后位置保持不变,方便孔板盖盖,同时也可以兼容金属盖板开关盖。”2022年9月19日,王某2:“我更新了一下交底书文档,夹持机构具体的结构我不太了解,文档中关于夹持机构部分,田工能否补充一下?@XX。”同日,“XX”(即A)回复:“@王某2好的,机构部分我来补充。”9月23日,“XX”:“@王某2这个专利交底我把结构特点加完了,看看有没有补充的。”并发送“开盖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文档,王某2:“我没有要补充的了。”B:“下周我约XX律师过来对接撰写。”某2公司主张上述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实际完成时间在某2公司成立后,某2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有创造性贡献,A知晓某2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情况。2022年9月26日,C在“群聊”中发布“XX顶峰工作计划”,该计划中有专利申请及责任人A等内容。2023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受理(2023)XX73民初1382-1386号共计5件某1公司诉某2公司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以下简称XX13**号等5案)。一审法院对上述5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某1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以下意见: 1.某1公司在XX13**号等5案中均主张涉案专利申请或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A原为某1公司员工,后入职某2公司,后又回到某1公司。某1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2.XX13**号等5案中,仅有(2023)XX73民初1386号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已经被授权,其余4起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 3.某1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申请的完成时间为2022年7月6日,某1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中A于2022年7月6日在“新项目研发群”中发送的设计图可予以证明。某1公司请求:1.确认申请号为XX****.8、名称为“一种**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某1公司;2.判令变更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某1公司,发明人为A;3.判令某2公司负担变更手续的全部费用;4.判令某2公司负担诉讼费用及合理支出。 裁判理由 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根据查明的事实,某1公司提交的证据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实质完成的时间,故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实质完成时间为申请日2022年11月4日。A从某1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7月底,涉案专利申请作出之时,A从某1公司离职尚不满一年,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首先,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医疗器械领域研发工作属于A在某1公司的本职工作或某1公司曾分配给A的相关工作任务,在案证据不能支持某1公司的相关主张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其次,某1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A曾发送过PPT文件及图片,但并未体现A对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再次,某1公司提交的对比表中仅有2张所谓某1公司的原设计图图片曾出现在微信聊天记录A发送的图片中,且涉案专利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该图片并不能体现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某1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 济南专利权纠纷律师谈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确认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属,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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