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22年3月1日,原告A(乙方)与被告B(甲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219西大院16.6亩土地。承包期20年,自2022年3月1日至2042年3月1日止。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处载明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合同中手写部分载明:如承包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形成的建筑物,承包到期后,承包人可按照到期年的承包价格继续延包。原告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368732元。被告村干部在对外发包案涉土地时,明确陈述,“案涉土地是规划性的建设用地,但是没有手续,按照基本农田的价格对外叫行,取得土地后,若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村委可以配合办理”。2023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C通电话,C称:“定性是规划性的用地,规划性的建设用地”,“但规划性的建设用地,咱可以说当时嫩没批,建不起来,他不管是建起建不起来,当时就是这么个景,我当时我就说了”。庭审中,原告提交案涉土地地类性质打印件,主张承包土地的目的是建冷库、盖厂房,但经查实案涉土地是耕地,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无法进行实际建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在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农业用途利用土地,不是建设用地,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还提交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雇佣挖掘机平整土地支付4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在**村书记C的通话录音中,原告一再确认土地性质,C陈述是规划性的建设用地,结合被告提交的发包土地现场视频,合同中手写部分载明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建造建筑物的约定,可以认定原告承包案涉土地的真实目的是进行生产建设,而不是用于农业种植。现因为土地性质及审批手续等相关问题,原告承包某某建设厂房,无法实际利用土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经一审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原告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就合同解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形成合同僵局。涉案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原告主张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但若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又无法实际利用土地,显然会导致土地资源进一步闲置浪费,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绿色原则,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解除合同,会对双方都不利,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一审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被告于2025年4月29日签收,故原、被告在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于2025年4月2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案涉土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土地承包费。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土地承包费。同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合同解除后,被告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发包利用,原告应当补偿被告该期间的土地闲置费用,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至2025年10月31日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因原告已经向被告足额支付20年的土地承包费,扣除上述期间的费用,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301131元(368732元-368732元÷20年÷12个月×44个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全部承包费368732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077332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已经告知原告土地实际情况,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九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B在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于2025年4月29日解除;二、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土地承包费301131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