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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201141日,原XX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被告A(乙方)签订《土地租赁使用附加协议》,约定:因乙方租赁****村路以南,某家村地以西地段土地,违反合同第四条规定,搞固定建筑,经双方协商,此地的租赁费由原来的每亩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改为每亩人民币伍仟元,此地2.85亩每年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元(¥14250.00元),租赁年限暂定为十年。在租赁期内,如西某村委有大型规划,乙方必须服从,根据地上建筑物实际估价补偿;租赁到期后,根据当前形势,同等价格,乙方优先租赁。庭审中,被告A认可土地使用费已缴纳至2021331日。另外,双方认可在该附加协议签订前双方签订过主合同,但主合同现已找不到。

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土地性质系集体建设用地,并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据。经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后,原告又提交航拍图一张,以证明案涉土地具体范围(详见航拍图95米*20米方框)。原告主张,因案涉土地现仍由被告占用,为最大程度减少被告损失,更好地解决矛盾,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愿意按照涉案建筑物评估价值给予被告补偿。2024719日,原告申请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在202141日的成本价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出具XX评报字【2025】B-*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报告书》。经鉴定,涉案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18463元。另外,被告A主张案涉土地有XX区惜某镇某寨村部分地块,被告名下办理的即国用(1999)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亦分布在案涉土地范围内,但原告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争议地块明确具体位置。

另查明,因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XXXX区环某街道西某村民委员会已注销,原告名称已变更为B。本案经一审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从涉案土地上搬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1425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自20214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于20114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附加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土地租赁使用附加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原、被告成立不定期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继续按照《土地租赁使用附加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关于不定期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解除的时间,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4416日作为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日期。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村路以南,某家村地以西案涉土地(详见原告提交的航拍图95米*20米方框)搬离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法应相互返还。虽然被告主张案涉土地中存在XX区某寨村土地,其办理的名下即国用(1999)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亦分布在案涉土地范围内、其实际使用面积小于2.85亩,但原告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释明,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争议地块明确具体位置,另外,被告认可租赁费用其已向原告缴纳至2021331日,其现又以上述事由抗辩明显与常理不符,且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被告应从占用的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搬离并返还原告。关于补偿问题,庭审中,原告自愿按照涉案建筑物评估价值给予被告补偿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原告又表示不同意按该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就补偿问题未提起反诉,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一审法院将相关补偿事宜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根据诚信原则,原告自愿申请评估并给予被告补偿,一审法院依法委托XX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建筑物在202141日的价值为518463元,故原告应当就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向被告补偿51846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支付20214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已交费至2021331日,自202141日至被告返还土地之日,被告实际占用涉案土地,应当支付原告占用费,被告应参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使用附加协议》约定的每年14250元标准应向原告支付。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B与被告A之间的不定期土地租赁合同于2024416日解除;二、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涉案土地(该土地位于****村路以南,某家村地以西,详见原告提交的航拍图95米*20米方框)地上物并将土地交付原告;三、原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A涉案土地的建筑物补偿款518463元;四、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20214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年14250元标准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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