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A的父亲C户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三人分得土地0.954公顷,现该户C及其妻子、女儿三人均已过世,属于全户消亡。B已经依法收回该承包地纳入机动地进行管理对外发包。2023年和2024年村委会在平台上发包由A拍得并耕种,2025年村委会再次在平台上发包,但A在未参加竞拍且未向B缴纳承包费的情况下强行耕种案涉土地,B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A的父亲C户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三人分得土地0.954公顷,该户三人为C及其妻子D、女儿E,现三人均已过世。E与其女儿F户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内。B2025年土地承包价格每公顷1万元,A耕种的土地0.954公顷,按该价格计算,2025年承包费共计为9540.00元。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A向B返还强行耕种的为0.954公顷土地;2.请求法院判令A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承包租金9540.00元(0.954垧×10000元每垧);3.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农户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案涉土地的承包户即承包方为村民C及其妻子D、女儿E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一)承包方消亡的;(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中“承包方消亡的”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上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人口消亡,依法该承包合同应当终止。在本案中,根据B提供的榆树市档案馆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一份、村委会情况说明、死亡注销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村民C及其妻子D、女儿E为一个承包户,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榆树市共同分得承包地0.954公顷,现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村民C及其妻子D、女儿E三人均已去世,因此作为承包方与B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方主体消灭,应依法认定为承包方全户消亡,该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终止。A在2025年耕种案涉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为损害了B对案涉土地的合法权益,因此对B主张A返还案涉土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B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公示能够证明B2025年土地竞拍成交价为每公顷1万元。B因A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损失数额应当参照2025年度案外人竞拍村内土地成功的竞拍成交价格计算,B主张A给付2025年案涉土地0.954公顷承包经营权损失9540.00元诉讼请求较为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辩称案涉土地不是村上机动地,按全户消亡收回是错误的,C户的户口是一家四口人不是三口人,还有一个孩子F没死,不是全户消亡,并提供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村民C及其妻子D、女儿E三人及E女儿F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但A也承认其父亲C户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三人分得土地0.954公顷,该户三人为尹万臣及其妻子D、女儿E,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没有E女儿F。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每一个签订合同时的农户家庭,虽然包含了当时的一些家庭成员,但是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单独享有,不属于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该承包户与公安机关的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户”的概念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户”是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户。该承包户作为承包方在承包合同上体现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两个人或更多的一家人,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该承包农户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能更改,具有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也强调了这一点,这与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上的“户籍户”完全不同。户口簿上的“户”即指公安机关的户籍户,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法律文书,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该户籍户立户后因各种原因还可能与其他户合并或者再分立,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户口簿上记载的所有人员为一户,但即使有该户的户籍,因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时尚未出生、尚未婚嫁等各种原因,该户籍内人员并不一定就取得了该户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E女儿F虽然和村民C及其妻子D、女儿E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但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并不是案涉土地的承包方,也未取得东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A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户”与公安机关的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户”,其辩解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付承包租金,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A在2026年1月1日前向B返还案涉土地0.954公顷;二、A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B2025年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损失9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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