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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健身卡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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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健身卡费余额,原告C202464日在位于XXXXXX4楼健身会所购买健身会员权益。接待人员为销售人员D及前台EF向原告出具一份印有原告身份信息的《某某健身会员协议书》(协议号:2****7)。该协议写明会员卡类别为标准年卡,制卡费12元,入会费1388元,会员卡期限自202464日至202563日。每年可停卡两次每次一个月,赠送6个月运动时长,免费转卡一次。会员入会后,会籍所在地的会所因经营场地出租房解约或其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会所闭店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时,会员同意将其会籍所剩时间及剩余私教课程及私人储物柜等转至某某健身其他会所使用,某某无需为此退还会费,会员有一次选择转入新会所的权利,某某会将剩余会籍时间一次性转至会员选择的其他会所内。会籍顾问签署处印有D,主管经理签署处印有G,运营签署处印有H。原告未在该协议书中签名。原告于当日向D出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款1400元。原告交款后,D交付原告交费小票及一张健身会员卡,于当日办理开卡使用。2024621日,原告配偶MF处办理一张与上述相同权益的健身卡。接待人员同为DH。协议书编号为2*****7。协议约定会费1388元,制卡费12元,会员卡期限自2024621日至2025620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该会员费用。2024813日,原告与D微信联系将M的会员权益转到自己名下。原告向F出示的微信二维码支付150元并办理成功.原告使用健身卡至2024913日,因健身房游泳池水质问题未再去。原告要求被告改善环境,被告未予整改。庭审中被告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原告于202410月办理协议书编号为2*****7会员权益停卡。健身卡系统显示协议书编号为2*****7会员权益到期日期为2025121日,剩余443天。协议书编号为2*****7会员权益剩余天数480天,未开卡。20241231日,原告发现健身会所所在大楼被封闭,原告剩余期限的健身服务无法继续履行。

另查明,XX某有限公司在原告办卡时经营案涉健身会所,后由被告K公司实际承接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健身会所的经营地点、销售人员、设备设施、会员服务均未发生变化。被告亦未要求原告重新签订合同或补交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A向本院递交追加XX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充值费用。申请理由为XX某有限公司在案涉场所经营健身房至2024630日。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24628日将K公司的股权出售给L,K公司于202471日始进驻经营。原告充值时间系XX某有限公司经营,原告与该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应当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告诉,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故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健身卡费余额239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健身卡费余额,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A是否应当承担XX某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服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案涉场地健身会所的经营主体变更为被告某A后,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原合同,而是继续以原场地、设备及人员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健身服务,应视为被告以实际行为承继了原会所与原告的服务合同关系并承担原合同的履行责任。被告某A以未直接收款、主体错误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追加XX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因XX某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被告停止营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案涉服务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要求返还剩余期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原告主张自其不再使用健身卡之日计算剩余期限,理由为被告服务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亦未有其他抗辩。对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应包括其配偶M的会员权益,原告举证证明两张卡已合并的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经核算,原告剩余期限923天,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费用2360.18元(按总费用2800/合同期限3年×365天×923)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健身卡费余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K健身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B剩余服务费用2360.18元;二、驳回原告B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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