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A于2003年9月19日成立。2007年12月31日,A与B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认可劳动合同及续订书的真实性,主张续订书签字后并未给其本人,仅由A保管,并非劳动合同一部分。B主张1985年入职A,职位是水泥工,自1987年6月17日起与王某3、XX照顾王某2,自2002年6月1日起按照A的安排一人全职照顾王某2,无其他工作内容。经查,王某2、B系兄弟,王某2工伤证显示其因工负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定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落款为1999年6月30日。A主张王某2的护理费已由社会保险支付,无需安排B对其照顾、护理,并提交XX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明细台账、XX银行回单、工伤人员2023年工资待遇明细表为证。B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主张A向王某2支付款项事宜与本案无关。就A安排其照顾王某2的工作内容,B未提交证据证明。 A主张B于2006年11月从XX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转至A,入职后未能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未实际提供劳动。为证明其主张,A提交A(甲方)与B(乙方)于2007年12月31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协议书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原劳动合同终止履行,落款处可见B签字。B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性,主张该解除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签署该协议系基于A改制要求。 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发放情况,B提交以下证据:(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1992年10月至1999年5月、2006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为A,1999年6月至2000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名称未显示,2001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缴纳单位为某公司。庭审中,双方均表示1992年10月至1999年5月B社保系A成立后补缴;(2)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XXXX账户自2006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多笔收入,交易备注为工资,其中自2016年8月起的转账对手账户显示为A;B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XXX账户自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多笔收入,交易类型显示为工资,未显示对方户名和账户。A认可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流水中收入均系A转入,A主张因B未提供劳动,银行流水中的款项非劳动报酬,其中按月固定支付的577元系对工伤职工家属的困难补助,其他转账金额系冬季取暖补贴、改制股权分红,交易备注及附言显示为工资系银行批量代发时的统一备注。B认可存在取暖补贴及股权分红,主张按月发放的577元系其月工资。 又查,B于2023年12月自A退休。 B于2024年3月27日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24年5月23日变更仲裁请求,请求:1.确认1985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9月5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20元;3.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89699元;4.支付2002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1834860元;5.支付2002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514753元;6.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5103元。2024年7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XX劳人仲字[2024]第1898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A与B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B之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结果,B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B与A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B与A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对己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A在成立前,并非建立劳动关系适格主体,故对B要求确认1985年1月1日至2003年9月18日期间与A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B主张A安排其自2002年6月1日起全职照顾王某2,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结合B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B与A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B工资流水,法院对A提出的自某公司承接B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认定B自2006年6月1日起与A建立劳动关系。B与A虽于2007年12月31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另B于2023年12月退休,双方劳动关系自退休时终止,故法院认定B与A自2006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B主张在职期间基于A安排专职照顾王某2,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该工作安排,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B在职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A作为用人单位,按月为B缴纳社保、发放福利报酬,双方不属于“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现A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B进行工作安排,未向B提供劳动条件,A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的因B未提供劳动无需支付劳动报酬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B主张按照XX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月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B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在职期间月固定发放金额为577元,另有不固定发放的取暖补贴及股权分红。A主张月固定发放577元系困难补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B自认系月工资,法院不持异议。综上,经核算,法院判令A支付B2006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2366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B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B要求支付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9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B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加班,对其主张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法院均不予支持。就B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因B在双方劳动关系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已实际获得休息,既未侵害其休息休假权利,也未因工作导致劳动力降低,无休息培养劳动力的需要,该期间B主张A安排带薪年休假,不符合年休假制度的立法目的,故对B要求A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B于2023年12月退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于2024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另双方于2007年12月31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仅处理经济补偿金,且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故对A提出的B2007年12月31日前的诉请均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动争议案确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A与B自2006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B2006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2366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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