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D与G曾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一女B,一子A,原被告均认可D与G于1979年离婚,离婚后原告B由母亲G抚养,被告A由父亲D抚养。D与G离婚后,A与G,B与D均互未有来往,直至1992年左右原告B与父亲D相认。G于1986年10月11日去世,D于2017年去世。原告及其母亲G原均为XX某某厂职工。该厂于2000年左右改制后变更名称为XX某某有限公司,2007年左右该公司破产。被告提交的《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呈报表》显示,G于1972年12月到XX某某厂工作。原告称,其于1992年毕业后分配至拖拉机厂工作,因G去世前在××街××号××号房屋居住,由于对母亲的思念,多次请求拖拉机厂将原告安排至母亲生前居住的该房屋,其在1992年已为该房屋承租人,后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拆迁。1999年12月30日,原告以G名义与XX某某有限公司签订《XX市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以G名义购买位于××街××号××号房屋,建筑面积48.74平方米,实售总价9850元,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9850元购房款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01年2月15日该房屋登记至G名下。2009年8月28日,原告以被拆迁人(乙方)G的名义与拆迁人(甲方)XX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拆迁实施单位(丁方)河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位于××街××号××号房屋的产权调换为位于××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60400元,乙方应支付甲方产权调换差价款194407.9元,乙方落款处有B的签字及捺印。2011年10月28日,河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原告向河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补交房屋差价122655.5元,置换后××号楼××单元××室房屋仍由原告使用。被告称,该204号房屋系原告利用母亲G工龄享受房改房政策福利后交付购房款,涉案房屋存在使用母亲工龄产生的相应财产性权利。原告称购买时确实使用了母亲的工龄,具体用了多少工龄不清楚,但也使用了原告本人的工龄。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被告申请,向相关部门出具调查令调取G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龄、职工工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的《XX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凭证》及工龄折算等材料,但未取得相应结果。庭审中,经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还能提交204号房屋使用G工龄情况的证据,双方亦均表示无法提交。另查明,被告曾以继承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原被告母亲G所有的位于××号楼××单元××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XX0102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经审查认为部分载明:“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继承人G于1986年10月11日去世,继承开始时间至今已超过20年,本案原告不得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坐落于XX市XX区××街××号××号楼××单元××号房以及因产权置换而取得的XX市××号楼××单元××号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位于××街××号××号房屋自1992年由原告承租,1999年由原告以G的名义购买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后该房屋进行拆迁,虽又以G名义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但拆迁置换所得位于××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差价款仍由原告出资缴纳,根据原告的出资购买情况以及拆迁前后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可证实房屋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状态不符,由××街××号××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的××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原告。另根据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法律规定,原告母亲G已于1986年去世,其去世时尚未取得5-3-204房屋所有权,故上述房屋亦无法认定为G的遗产。虽被告主张5-3-204房屋购买时使用了G的工龄,并主张分割该工龄相对应的财产性权益,但基于原告与其母亲G均为拖拉机厂职工,现原、被告均未提交使用G工龄的情况,无法证明5-3-204房屋存在因使用G工龄而产生的相应财产性权益的具体价值。且即便该房屋购买时使用了G的工龄,但在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XX0102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中,也以被告A诉讼请求超过最长诉讼时效驳回其起诉,其对该房屋中享有的G财产性权益的相关权利不宜在本案中重复处理。且即便对G财产性权益进行处理,亦应充分考虑G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情况、与原告的感情亲密程度以及与被告未有来往的客观现实来合理确定该财产性权益的归属。故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确认由××街××号××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的××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所有权确认纠纷确认拆迁置换房屋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由G名下位于XX市XX区××街××号××号房屋拆迁置换所得的位于XX市××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原告B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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