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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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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三被告为E法定继承人,原告与E系朋友。原告于20101115日向E某某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账号为********银行卡汇款100万元,汇款用途备注为投资。E分别于2014428日、201547日、2017126日向原告妻子G转款454006.34元、92631.58元、100000元。以上有原告提供的个人汇款凭证、E银行流水、第三人G银行流水、原告与第三人G婚姻登记信息为证。另查明,E202079日去世,被告ADC为合法继承人。被告DC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被告A继承位于XXXX号房屋项下属E所有的财产权利份额。以上有XXXXXX公证处出具的(2021XX证民字第XX号公证书为证。另查明,原告B2024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41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继承E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10万元(含溢价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BE之间代持股份是否存在。本案中,原告B主张向E转款100万元以E的名义入股X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E在公司分红后先后向原告妻子转款。原告仅提供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E代持股份的事实。另原告提供X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2年度决算说明书、明细表,决算说明书中载明2012年实际分配利润为40896831.70元,E占股10%,按其比例应分红4089683.170元,但根据原告所述E第一次给其分红为2014428日,分红款为454006.34,即便根据原告所述E代持其10%股份,但分红款亦不能与之相对应。原告提供201547日、2017126日向其妻子G转款为分红款亦无证据证明,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继承E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A对原告BE转款100万元及E分别于2014428日、201547日、2017126日向原告妻子G转款454006.34元、92631.58元、100000元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告BE转款事实真实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明投资事实的存在,但被告认可原告汇款100万的事实,结合三次转款事实,应存在返还义务,E向原告妻子G转款金额646637.92元应予以扣除。故E应返还原告剩余款项353362.08元。现E已去世,E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告ADC。现DC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表示自愿放弃E所有遗产继承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无须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被告A作为E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清偿义务。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中,原告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E遗产即XXXX号房屋1/2范围内归还原告B353362.08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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