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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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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G、被告邢XX以及逝者邢XX都是XX县人,A已于早年去世,AB生前系夫妻关系,CA父亲,DAB的女儿,EA哥哥,FA叔叔。20221222B去世后,被告方按照农村的丧葬习俗将逝者AB合葬,由被告E委托其叔叔F联系相关事宜,20221225F联系并安排同村的原告G及其他人帮忙打墓,在打墓过程中因墓洞坍塌,导致原告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因病情严重当日转至X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T11T12、右指骨近节骨折(第3、第4)、右拇指远节骨折,2023324日出院,支付门诊医疗费36元、住院医疗费121746.79元(82966.43元+9301.76元+11468.46元+10823.34元+7186.80元),共计121782.79元。2023325日原告在XX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下肢截瘫、脊髓损伤后遗症、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附睾炎、泌尿道感染、胸12椎骨折内固定术后、陈旧性多部位骨折、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23424日出院,支付门诊医疗费105元、住院医疗费14480.79元,共计14585.79元。后续原告还支付门诊医疗费1691.74元(XX市中心医院43.26元+XX县人民医院346.05元+XX市人民医院835.5元+X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466.93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E为其垫付医疗费90000元、微信转账支付原告21000元(包括D5000元),被告F给付原告20000元。202384日,原审法院在G起诉F一案中曾委托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G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202310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2023】临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G“双下肢截瘫”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级伤残程度;建议误工期73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为长期护理。原告因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本案2024312日庭审时,被告E以原告的鉴定不符合鉴定程序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各方质证后由原审法院委托摇号选取的鉴定机构XXXX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58日该鉴定中心作出XXXX司鉴[2024]临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G的损伤构成二级残疾;被鉴定人G的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为90日;被鉴定人G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邢XX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43886元、医疗费8060.32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0元、误工费58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392.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286.4元、长期护理费438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上述共计1509225.4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本案G是在为逝者邢XXB合葬打墓过程中受伤,邢XX在打墓中无偿提供劳务,属于义务帮工。被告邢XX作为邢XX的父亲、邢XX作为邢XXB的女儿,属于本案中的被帮工人。邢XX作为邢XX的哥哥,在邢XXB合葬事宜中起主导作用,即由邢XX委托其叔叔邢XX联系本案原告等人帮工打墓,亦属于被帮工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G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告邢XX、邢XX、邢XX作为被帮工人,缺乏对帮工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对作为帮工人的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G在帮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邢XX受邢XX委托联系打墓的相关事宜,但其在受托联系及安排打墓过程中未对帮工人尽到注意及提示安全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由邢XX、邢XX、邢XX承担60%的责任,邢XX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G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用138060.32元(X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费121782.79元+XX市中心医院医疗费14585.79元+后续门诊医疗费1691.74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800元(100元×118天);(三)营养费,原告的营养期鉴定为90日,营养费为4500元(50元×90日);(四)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鉴定为24个月,原告主张误工费58400元(80元×730日),予以支持;(五)护理费,原告的护理期鉴定为24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主张护理费87600元以及长期护理费43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先行支持五年(20221225日至20271224日)的护理费用较为合适,该项护理费计算为219000元(120元×365日×5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后期护理的可再行主张;(六)残疾赔偿金,G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XX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743886元(41327元×20年×90%);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M出生于1946113日、母亲N出生于19541018日,邢XX父母有四个子女,按照XX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8286.4元(父亲21965元×5年×90%÷4人+母亲21965元×11年×90%÷4人);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后为832172.4元;(七)鉴定费250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九)交通费800元;(十)残疾辅助器具费21392.76元;以上共计1333625.48元。

综上,被告邢XX、邢XX、邢XX应赔偿G800175元(1333625.48元×60%),被告邢XX应赔偿G133362元(1333625.48元×10%),扣除被告方已给付原告的(包括垫付的医疗费)131000元后,被告邢XX、邢XX、邢XX实际应赔偿原告689175元(800175-111000),被告邢XX实际应赔偿原告113362元(133362-20000)。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残疾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邢XX、邢XX、邢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G689175元;二、被告邢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G113362元;三、驳回G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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