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继承纠纷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房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继承纠纷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房屋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继承纠纷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房屋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继承纠纷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房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房屋租赁关系,B系原告A2与被告A1母亲,于2016年去世。原告A2与被告A1系姐妹关系,被告D1系被告A1的儿子,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D2。原告提交的2010年1月25日B(甲方、卖方)与原告(乙方、买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区XX西路20号1幢三单元二层6号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61.5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5万元。乙方于201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为现金。三、双方同意于2010年1月25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处B签字捺印,乙方处A2签字捺印。 《XX房权证并字第XX**房屋产权证书》载明,坐落于XX西街20号1幢3单元2层6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A2,登记时间2010年2月8日。 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2019年8月11日被告D1表示“XX,我没有带密码器,一天只能转5千,我分三天转给你。”2020年8月14日原告表示“XX,该给我房租了。”被告D1回复“XX,今年效益都不好,我们从3月份到现在没发工资,阳光现在开销比较多,等我缓缓,手头有了就给你。”2021年3月29日被告D1表示“XX,房租已汇款。”2023年1月24日原告表示“XX,加装暖气花了多少钱?我给你。”被告回复“XX,不用现在给,下次付房租时减去就行,九百多。”2022年5月31日被告D1向原告A2转账15,000元。房租支付和房屋占有情况。原告称双方约定每年房租为15,000元。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的房租被告已付清。现被告D1、C和其子D2居住使用案涉房屋。2022年8月1日起的房租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本院,即本案。A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二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XX省XX市XX区XX西街8号3单元6号的房屋,三被告立即搬离该房屋;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租金15,000元及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的租金15,000元,共计30,000元;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五、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每年15,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每年15,0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的租金,共计142,500元。七、要求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户口迁出本房屋。庭审中原告增加第八项诉讼请求为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D2的起诉。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虽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D1、C长期租赁原告案涉房屋的事实,双方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现被告D1、C未按期缴纳租金,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4年10月19日起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D1、C应当将案涉房屋返还原告,故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D1、C欠付的租金。一、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的租金共计142,500元,但原告未提供双方在2010年2月8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应证据且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第六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据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可以认定被告自2022年8月1日后就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年租金为15,000元),故被告D1、C应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10月19日的租金共计33,288元(15,000元*2年+80天*41.1元),被告D1、C还应支付自202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按照41.1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产生的利息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户口迁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第七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A2与被告D1、C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4年10月19日解除;二、被告D1、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XX省XX市XX区的房屋返还给原告A2;三、被告D1、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2截止2024年10月19日的租金33,288元;四、被告D1、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2支付自202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按照41.1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五、驳回原告A2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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