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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纠纷律师王勇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功底扎实,为人诚信,待人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擅长主办: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屋确权、房屋拆迁、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纠纷案件;并且精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相当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
王勇律师咨询电话:13573782679,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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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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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AC乙系父女关系,C乙与D乙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3113日登记结婚,AC乙女儿。C乙与李某系母子关系,与B的母亲C丁系姐弟关系。根据A的陈述,其母亲D乙于2013年去世,无法确定李某的具体去世时间,C乙于2024214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C乙原系某公司的职工。2008121日,C乙与某公司签订《共有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XX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区的房屋,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该房屋总面积为137.17平方米,其中由某公司占有78.60平方米即案涉房屋产权的57.30%,由C乙占有58.57平方米即案涉房屋产权的42.70%XX省某有限公司协助某公司和C乙办理了该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201988日,C乙与B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B30,000元价格购买C乙名下案涉房屋的房产份额。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此时案涉房屋由B和某公司按份共有,其中由某公司占有78.60平方米即案涉房屋产权的57.30%,由B占有58.57平方米即案涉房屋产权的42.70%B在取得C乙名下案涉房屋房产份额后,依据某公司2009825日作出的《XXXX某公司关于出售共有住房的意见》的规定,以44537元的价格购买由某公司持有的案涉房屋的份额,后某公司协助B办理案涉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现案涉房屋由B单独所有并于20199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A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C乙与B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C乙曾于2022年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要求B配合其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于2022630日作出(2022XX01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C乙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BC乙于20198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乙与B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C乙与某公司于2008121日共同购买的案涉房产,其中C乙取得案涉房屋42.7%的产权,C乙与D乙于1983113日登记结婚,故该部分产权属于C乙与D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A的陈述,D乙于2013年死亡,而C乙名下42.7%的案涉房屋产权中50%既案涉房屋产权的21.35%D乙的遗产,且对于李某的具体死亡时间无法查明,D乙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现无法确定,亦无法确定C乙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故C乙对D乙遗产部分的处分应认定为无效,该部分产权应当由D乙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但C乙对于其个人所享有案涉房产份额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而B作为A的亲属,主张对A的家庭情况完全不了解,并不符合常理,其在明知案涉房产系C乙与D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C乙签订该合同,存在明显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A要求确认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关于A主张B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C乙名下房产份额的主张,根据房产档案显示,B在购买某公司名下房产份额时也仅支付了44,537元,故对于B主张其以成本价购买案涉房产份额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A主张其以不合理低价购买的理由不予采纳。关于A提出B并未实际给付C30,000元购房款的主张,B虽未举示证据证实其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但C乙在生前并未向B主张过该笔款项,且其已经配合B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故应当认定B已经支付了该笔款项,对A的此项理由不予采纳。关于B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有效的答辩意见,该合同虽然在本院(2022XX01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有效,但该合同效力仅约束的是C乙和B,且在该案中C乙并未提出法定继承部分的事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合同因损害了D乙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部分无效,故对B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B主张A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适用于给付之诉,而A的诉讼请求为确认BC乙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系确认之诉,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B的此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BC乙于201988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涉及位于XXXX区的房屋的21.35%的产权份额的部分无效;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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