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一、被继承人E与K结婚后育有B、C、D、H四个子女。K于2011年9月5日去世。E与A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两人再婚时双方的子女都已经成年,平时是A与E两人共同生活。E于2023年11月14日去世。 二、被继承人E名下位于XX区XX镇二街房屋(产权证号11003001、建筑面积72平方米)属于E和K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K的遗产。K去世时没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E、B、C、D、H。E去世时没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A、D、C、B、H。H向本院出具说明,放弃继承其母亲K的遗产和其父亲E的遗产。 三、E去世后留有的遗产为:1.被继承人E名下位于XX区XX镇二街房屋的一半份额;2.E去世时,其名下XX银行尾号XX账户内存款2,840.62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XX账户内存款5,998.4元,合计8,839.02元为E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即4,419.51元为E的遗产。上述两张银行卡在B处,B自认其于2024年11月17日从尾号1876账户取款5,990元、尾号6031账户取款2,840元。3.E去世时,A名下XX农村商业银行尾号5620账户内存款210,000元的一半即105,000(该账户2024年1月10日取出20,000元,现已销户)和尾号7186账户内存款200,000元的一半即100,000元(该账户2024年5月6日取款40,000元,2024年6月18日取款160,000元,现已销户)。 四、E去世前在XX市某某医院住院,个人现金支付4,784.07元。E的住院费票据记载产生医疗费24,508.01元,其中预缴金额为6,00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9,723.94元,个人现金支付4,784.07元,退费1,215.93元。B支付医疗费4,000元,领取退费1,215.93元。 五、E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系D、C、B处理。B支付水果、元某、金砖、纸币等费用2,640元,守灵饭费830元,支付墓碑、殡葬用品合计4,620元(其中墓碑3,200元、阴阳先生1,000元、烧纸元某等),殡仪馆丧葬费用8,146元,墓地挖坑等费用7,700元,合计23,936元。 另查明,E去世后的抚恤金为62,020元,丧葬费为4,000元。2024年12月14日,某某中学将该两笔款项转入E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876账户。庭审中,A表示放弃分割丧葬费。B自认E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工资卡、户口本都在其处保管。A向某某中学申请办理生活补助金需要上述证件时,B同意协助办理。 审理过程中,B申请对A名下的XX农村商业银行尾号5620账户内存款210,000元和尾号7186账户内存款200,000元进行保全,支付保全费2,020元。A申请对E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876账户内存款66,020元进行保全,支付保全费680.2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E抚恤金62,020元归A所有;2.要求B、C、D返还E死亡证明、身份证、工资卡、户口本;3.要求某某中学依法发放抚恤金、遗属补助金;4.要求B、C、D承担诉讼费。 B、C、D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E遗产位于XX区XX镇二街房屋一处(产权证号11003001,价值80,000元),由B、C、D继承该房屋27/32份额;2.请求依法分割A名下XX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中E遗产部分(至E去世时账户6701********内有存款210,000元、账户6701********内有存款200,000元,合计410,000元)由B、C、D继承3/8份额,即153,750元;3.诉讼费由B、C、D、A按继承比例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抚恤金是自然人死亡之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是遗产。抚恤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E死亡后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等,故对E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因H放弃继承E的遗产及抚恤金,故E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A、B、D、C。 关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是基于对被继承人E去世后的抚恤金和遗产处理产生的纠纷,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减轻当事人诉累,故A不同意反诉,不同意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抚恤金。A系E的妻子,B、D、C系E的子女,故对抚恤金享有共有权。A与E再婚时,B、D、C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A与E两人共同生活,故A与E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高于B、D、C,故本院酌定A享有抚恤金70%的份额即43,414元,B、C、D分别享有抚恤金10%的份额即6,202元。因抚恤金、丧葬费转入的银行卡在B处,故B应支付A抚恤金43,414元、C抚恤金6,202元、D抚恤金6,202元。A提出抚恤金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产。案涉房屋虽登记在E名下,但案涉房屋为E与K的夫妻共同财产,E和K各有案涉房屋的1/2份额。K生前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因H放弃继承,故应由E、B、C、D四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E、B、C、D四人,每人继承案涉房屋的1/8份额。E享有案涉房屋5/8份额。后E去世,E生前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因H放弃继承,故应由A、B、C、D四人继承,每人继承案涉房屋的5/32份额。综上,A享有案涉房屋5/32份额,B、C、D分别享有案涉房屋9/32房屋份额。A、B、C、D一致同意案涉房屋价值80,000元,B、C、D主张案涉房屋归其三人所有,且B、C、D占有案涉房屋份额较高,故案涉房屋由B、C、D继承所有,B、C、D应分别支付A房屋分割款4,166.67元(80,000元×5/32÷3人)。 关于E名下的存款。E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031账户内存款2,840.62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876账户内存款5,998.4元,合计8,839.02元为E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为A所有,另一半份额为E的遗产。因该银行卡在B处并由其取出大部分,故B应支付A4,419.51元。另一半份额即4,419.51元为E的遗产,应由B分别支付A、D、C遗产分割款1,104.88元(4,419.51元÷4人)。 关于A名下的存款。A主张其名下XX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为婚前财产,存款来源是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5773,在婚后进行了取出重新存入变为了婚后财产。A每年有固定土地收入17,000元,E工资每月三四千左右除去看病不可能存下400,000元;B、D、C不认可A名下的存款是其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其二人的大部分生活花销全部都是E用工资支出,E与前任妻子K生活期间是有积蓄的,K去世后,留有的存款全部都给E了,子女没有要求分割。本院经审查A名下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5773开户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在A与E在婚后开户,故该卡内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A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名下XX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为婚前财产,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E去世时,A名下XX农村商业银行尾号5620账户内存款210,000元的一半即105,000、尾号7186账户内存款200,000元的一半即100,000元,合计205,000元为E的遗产。 关于B处理E各项事宜支付的费用:1.B为E支付医疗费4,000元,扣除退回的1,215.93元,B实际支付医疗费为2,784.07元,应在遗产中予以扣除。2.B主张支付水果、元某、金砖、纸币等费用2,640元,守灵饭费830元,支付墓碑、殡葬用品合计4,620元,殡仪馆丧葬费用8,146元,墓地挖坑等费用7,700元,合计23,936元。A对以上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其没有参加,饭费830元不认可,并且会收取礼金。经审查,B提供该组证据拟证明的内容符合当地丧葬的风俗习惯,饭费系因守灵产生,且有收条、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相互佐证,故本院予以支持。因B处理了E的丧葬事宜,故丧葬费4,000元归B所有。扣除E的丧葬费4,000元后为19,936元,应在遗产中予以扣除。 综上A名下E的存款遗产为205,000元,扣除B实际支付的医疗费2,784.07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19,936元,剩余182,279.93元,A应分别支付B、D、C遗产分割款45,569.98元(182,279.93元÷4人)。A应在E的存款遗产中支付B交的医疗费和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合计22,720.07元。 所有款项折抵后,A应分别支付B分割款15,184.99元(45,569.98元+22,720.07元-43,414元-4,166.67元-4,419.51元-1,104.88元)、D分割款41,403.31元、C分割款41,403.31元。B应分别支付D7,306.88元、C分割款7,306.88元。 关于A主张要求B返还E死亡证明、身份证、工资卡、户口本的诉讼请求,因B和A均为E的近亲属,B同意协助A办理生活补助费,故由双方协商解决为宜,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遗属补助金,遗属补助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需要由遗属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死者原工作单位审核后,报相对应的人社部门审批,A应先向某某中学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故A现要求某某中学发放遗属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中学已将该抚恤金、丧葬费转入E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6217********,故A要求某某中学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B主张的保函费不是提供担保的唯一方式,不属于诉讼必要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共有纠纷确认抚恤金归原告所有,综上,A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B、C、D的反诉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E名下位于XX区XX镇二街房屋(产权证号11003001、建筑面积72平方米)由B、C、D继承所有;二、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支付B分割款15,184.99元、D分割款41,403.31元、C分割款41,403.31元;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分别支付D7,306.88元、C分割款7,306.88元;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B、C、D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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