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 导读: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案证据,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参加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诉讼。以下是济南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另案,D、F与A确权纠纷一案,D、F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XX市XX区一层归D所有,XX市XX区通站街XX号二层归F所有。2009年5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2009)XX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方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2012)XX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D、F公司的诉讼请求。D、F不服上述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2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XX民一民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X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坐落于XX市XX区房屋一层归D所有;三、确认坐落于XX市XX区房屋二层归F所有。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XX民再609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事实:D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B、C、D。本案庭审中,A自认,案涉房产现由其占有使用。B、C、D、F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腾退B、C、D、F所有的XX市XX区房产;2.判令由A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在继承取得物权时,尚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若第三人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在另案(2014)XX民一民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生效时,D、F即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D死亡时,B、C、D作为其继承人,对XX市XX区房屋一层共同享有物权。现A占有案涉房屋,已经侵害了B、C、D、F的合法权益,B、C、D、F主张A腾退案涉房产的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抗辩称B、C、D、F证据均为伪造,案涉房产由其所有,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房产继承律师谈占有物返还纠纷腾退房产,判决:A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XX市XX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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