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支付拖欠的伙食费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支付拖欠的伙食费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支付拖欠的伙食费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支付拖欠的伙食费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支付拖欠的伙食费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支付拖欠的伙食费,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伙食费共计人民币70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曾在原告A工作,被告工作期间,被告儿子曾在原告处就读,被告不在原告处工作后就劳动争议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就被告儿子就读期间的伙食费提起本次诉讼。在被告提起的劳动仲裁中,被告辩称“答辩人已通过发放高温津贴红包、提供清凉饮料或防暑物资以及免除其子女入园学习的近三年生活费等方式履行替代义务”,虽原告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伙食费,但实质系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产生的争议,其该请求属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故法院不予审理。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服务合同纠纷支付拖欠的伙食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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