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质量缺陷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混合过错造成的情形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三十六 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人明知却没有及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拒绝,继续施工;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承包人明知径直施工;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发现设计文件图纸有错误,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没有拒绝不合理要求,继续施工;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未拒绝继续施工;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承包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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