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三十七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是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出现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与质量保证金无关。缺陷责任期一般短于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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