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或者结算协议中利息标准的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知识系列四十六 无效合同约定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能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结算协议,或其他形式重新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利息标准,属于对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效力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认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别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以及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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