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2023年2月3日XX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C,2024年1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A变更为李某,2025年3月1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王某。2022年11月21日,XX某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某支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对公客户授权书》指定A为网银主管,授权其办理对公自助服务、代付业务、单位结算卡等产品服务,并办理企业网银、短信银行渠道服务。并于同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XXX),激活企业网银。 2023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30日,C授权A通过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智慧柜员机等经建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办理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手续、贷款支用及资金支付、贷款及账户查询、贷款还款等操作。借款人(甲方)借款企业C、共同借款人A与贷款人(乙方)B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了三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 合同1(合同编号:XX)约定:借款人C,共同借款人A;借款额度为109000元,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借款年利率3.8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随本清。合同2(合同编号:510009115658765616)约定:借款人C,共同借款人A;借款额度为249000元,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9日,借款年利率3.8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随本清。合同3(合同编号:XX)约定:借款人C,共同借款人A;借款额度为18652.15元,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借款年利率3.8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随本清。三份合同均约定:借款逾期的,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本合同自借款企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前述三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签订后,B依约向C开立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某支行的账户XXX共计发放三笔贷款,合同1于2023年12月29日放款109000元,合同2于2023年12月29日放款249000元,合同3于2023年12月30日放款18652.15元。合同1、合同2于2024年12月29日自然到期,合同3于2024年12月30日自然到期。截至2026年2月14日,合同1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01869.92元、利息2937.55元及罚息和复利;合同2项下尚欠借款本金249000元、利息6710.55元及罚息和复利;合同3项下尚欠借款本金18652.15元、利息504.67元及罚息和复利。根据B提交的关于小微快贷业务操作流程的《公证书》,建设银行小微快贷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通过企业网银授权企业主办理贷款,企业主通过个人网银接收授权并申请贷款,在企业网银或个人网银中进行支用。操作过程中需要阅读《小微企业快贷业务授权协议》《企业征信授权书》并点击确认,填写贷款发放账号、实际控制人信息,阅读《个人征信授权书》并点击确认、填写申请额度、短信验证码,阅读《中国建设银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并点击“同意并申请”等步骤,方可成功申请贷款。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C、A偿还B编号为“XX”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1869.92元、利息2937.55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8月25日的罚息(含复利)4284.87元,本息合计109092.34元;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判令C、A偿还B编号为“510009115658765616”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9000元、利息6710.55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8月25日的罚息(含复利)10094.26元,本息合计265804.81元;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3.请求判令C、A偿还B编号为“XX”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652.15元、利息504.67元及相应的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8月25日的罚息(含复利)753.10元,本息合计19909.92元;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上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截至2025年8月25日,借款本金369522.07元、利息10152.77元、罚息及复利15132.23元,本息合计394807.07元;4.请求判令C、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B实现债权的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案涉三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A以C名义办理案涉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C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三、A是否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否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四、B主张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系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签订的操作流程均是标准化格式流程,即需要先后登录企业网银、个人借款人网银进行线上操作申请。案涉贷款先由C登录企业网银授权A办理小微快贷,然后通过登录A的个人网银申请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点击“确定”合同相关内容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流程。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首部列明借款人(甲方):借款企业名称C、共同借款人姓名A,C、A需阅读并同意《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后贷款流程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案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本合同自借款企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案涉三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以B违规放贷、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工作人员远程操作、谋取私利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未提供充分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A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及C责任认定。A在办理案涉贷款时,系C工商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且C已书面授权A作为网银主管,办理企业网银、贷款申请等对公业务,授权范围明确包含贷款操作相关权限。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A在授权及职权范围内办理贷款,属于有权代表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C以内部股东纠纷、未实际用款、不知情为由抗辩,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C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三、关于A应否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案涉借款合同明确列明A为共同借款人,贷款流程需A以个人身份核验、电子签名确认,其全程参与操作并完成人脸识别,足以认定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授权委托人代表企业并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本人点击确认后合同生效”,A完成操作即视为接受共同借款人地位。A主张签名系复制粘贴、无个人借款意思,与电子流程固化记录、公证存证的操作轨迹不符,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A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案涉三份借款合同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12月29日、2024年12月30日,原告于2025年12月1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B提交短信催收截图等证据证实曾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依法中断。A以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已过时效为由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B按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C、A逾期还款,构成违约,B要求C、A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C、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偿还借款本金101869.92元、利息2937.55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1.罚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12月30日起,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复利计算方式:2024年12月29日前逾期的,以当期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4年12月29日止;自2024年12月30日起,以全部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C、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偿还借款本金249000元、利息6710.55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1.罚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12月30日起,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复利计算方式:2024年12月29日前逾期的,以当期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4年12月29日止;自2024年12月30日起,以全部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C、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偿还借款本金18652.15元、利息504.67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1.罚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12月31日起,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复利计算方式:2024年12月30日前逾期的,以当期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止;自2024年12月31日起,以全部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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