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2023年3月9日,C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D转账2,000,000元,2024年8月9日,D、A、E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于2024年8月9日借到B现金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整),借款人D、A、E,于2024年12月9日到期归还本金付息;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D、A、E在下方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备注身份证号。一审庭审中,B、C陈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2024年8月9日,双方计算利息为510,000元,D、A、E支付10,000元利息,剩余利息500,000元加上本金2,000,000元共计2,500,000元,D、A、E向B出具案涉《借条》,2024年8月9日以后的利息亦为月息1.5%,后D、A、E归还本金270000元,剩余欠款本金、利息至今未归还。D对借款本金、利率均认可,A、E对欠款本金、利息均不予认可,称未收到款项2,000,000元。对B、C主张案涉借款借期内的利率为1.5%的意见,一审法院责令其于3日内递交相关证据,但B、C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D、A、E向B、C立即归还借款2,230,000元及利息401,400元;2.判令D、A、E自202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向B、C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B、C与D、A、E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D、A、E尚欠B、C借款本金是多少?二、D、A、E应支付的利息是多少?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D收到借款的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故借款合同成立时间为2023年3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2023年3月9日,B、C提供借款2,000,000元,B、C与D均认可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1.5%,案涉《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为2,500,000元,也可证实在出具《借条》前案涉借款双方约定过有利息,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支持自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计算2023年3月9日至案涉《借条》出具之日2024年8月9日的利息为413,667元(2,000,000元×3.65%×4倍÷12个月×17个月),扣除D、A、E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为403,667元,故2024年8月9日出具的案涉《借条》中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403,667元,B、C认可D、A、E已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为2,133,667元(2,403,667元-270,000元),D、A、E对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仍应承担继续归还的责任。对于A、E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不应偿还的意见,A、E在案涉《借条》上签字,视为对借款的认可,无论款项是否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均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A、E并未提及证据证明其在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故对A、E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D、A、E之间的关系,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无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B、C主张截至2025年8月9日的利息401,400元及其后利息的诉求,B、C主张月利率为1.5%,虽D认可该借款利率,但A与E不认可,且案涉《借条》并未载明利率,仅载明“到期归还本金付息”,利息约定不明,B、C也未在规定的2天内向提交案涉借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B、C主张的借期内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的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支持自借款到期次日即2024年12月10日起、以未还本金2,133,66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标准计算截至2025年8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44,096元(2,133,667元×3.1%÷12个月×8个月),并自2025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归还借款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D、A、E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C归还借款本金2,133,667元;二、D、A、E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C支付截至2025年8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4,096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10日起、以未归还本金2133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B、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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