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追偿权纠纷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追偿权纠纷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追偿权纠纷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追偿权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追偿权纠纷,2021年12月6日,D与XX银行签订XX[XX支]行[2021]年企借字第[TD090]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45万元(壹佰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年利率为LPR加计5.75%。同日,C为上述《小微企业贷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与XX银行签订XX[XX支]行[2021]年保字第[TD090-3]号《保证合同》由C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2日,因D无法如期偿还XX[XX支]行[2021]年企借字第[TD090]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C、案外人王某丙、D签订《三方协议》,确认C和案外人已经代D偿还利息41276.84元,约定由C和案外人代D各承担贷款本金50%即72.5万元和按月支付银行利息,并约定,如因D未按时足额向C履行还款义务,C有权向D进行追偿,有权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由D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在内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2022年12月28日,D与XX银行签订XX[XXXX支]行[2022]年借展字第[026]号《借款展期合同》,将XX[XX支]行[2021]年企借字第[TD090]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的期限展期至2023年12月4日,并约定,E、A、C等7主体为保证人。借款展期至2023年12月4日,分期还款具体金额和日期如下:2023年3月31日还款金额5万元,2023年6月30日还款5万元,2023年9月30日还款5万元,2023年12月4日还款111万元。第5.2约定:C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顺延至借款展期的到期日。5.3约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变更为自本合同约定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人六处有:“E、B”签字,担保人七处有“A”签字。2024年7月9日,因D未按《三方协议》的约定向C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C、D、E签订《还款协议》,确认D合计欠款总额为897543.06元,D承诺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按季度偿还上述款项,第一笔偿还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E承诺为897543.06元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起两年,并约定,如D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每期的还款义务,C有权随时向C所在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所有债权。另查:D未按2024年7月9日《还款协议》所列还款计划还款,故C诉至该院。再查:2013年11月6日,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股东显示:A,认缴出资额856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额为856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E认缴出资额为144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实缴出资额为144万,出资时间2009年7月21日。又查:C提起本次诉讼,C支付律师费20000元。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D给付C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总额897543.06元,及利息暂计5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897543.06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D给付C律师费20090元;3、请求法院判令E、A、B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D、E、A、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5000元。上述金额暂合计922543.06元。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追偿权纠纷,该案系追偿权纠纷,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D是否支付利息;2、E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责任范围;3、A作为D的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4、E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与B的夫妻共同债务;5、部分保证人即C承担还款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追偿比例、与债务人履行顺位如何认定;6、律师费是否由各被告连带承担。关于争议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案中,C提交的2024年7月9日《还款协议》能够证明D认可C履行了897543.06元的保证责任,其有权向D追偿。关于C主张利息(以897543.06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节,因D未按2024年7月9日《还款协议》还款计划履行,C的资金被占用,占用期间的利息应当由D支付,C自2024年9月30日起按以上标准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还款协议》约定E对D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由E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因《还款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E对债务本金897543.0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C主张E连带偿还本金897543.06元及利息(以897543.06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保证人E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D追偿。关于争议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A提供了验资报告证明其已经实缴出资,C申请调取了D工商档案,但C出示的该份工商档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A作为D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事实,故C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故该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案中,C主张该担保之债为夫妻共债的理由为,《借款展期合同》为B与E作为夫妻在第七页签字,故认为B知晓E经营D、知晓D产生贷款,认为D的收益用于共同生活的事实,B提出认可签字行为不代表承担保证责任也未从D收益用于共同生活的抗辩意见。对此,该院认为该份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债,理由如下:2022年12月28日,借款人D与贷款人银行及含E、A等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合同》时认可B在保证人处签字,其明知E的担保行为,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关于争议焦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证人C、A及B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C承担了保证责任,请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向D不能追偿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但追偿比例应当在D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七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关于争议焦点6,《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D应当承担C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不限于诉讼费等。现C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C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费20000元,故D应当予以赔偿。关于C主张E、A、B对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C与E、A及B未有约定D不履行债务需承担C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的相关事项,该案亦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需E、A、B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故C主张E、A、B对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追偿权纠纷,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C代偿款897543.06元及利息(利息以897543.06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E、B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A就C支出的897543.06元在D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七分之一(以897543.06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为限额)的连带清偿责任;四、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C律师费20000元;五、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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